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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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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7-043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5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15:00至2017年5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华西能源科研大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黎仁超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174,612,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60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74,574,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5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2%。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8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黎仁超先生、毛继红先生、杨春乐先生、林雨先生、杨向东先生、厉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黎仁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1.2选举毛继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1.3选举杨春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1.4选举林雨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1.5选举杨向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1.6选举厉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均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杜剑先生、廖中新先生、何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2.1选举杜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2.2选举廖中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2.3选举何菁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罗灿先生、杨祖生先生、许小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1选举罗灿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3.2选举杨祖生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3.3选举许小琴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74,60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1%。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联席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邓建生、周家勇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最近两年曾经担任董事、高管的监事人数未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未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关于向肇庆市博能再生资源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黎仁超先生、毛继红先生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3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上述议案4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波、王宏恩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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