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5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电投电力工程公司签订风资源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初步意向,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7年5月,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能源或本公司、乙方)与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工程或甲方)签署了《风资源开发合作框架协议》。
二、协议对方介绍
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场所: 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8弄7号
成立日期: 2006年8月29日
注册资本:15548.56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2736752K
主要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电力工程(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房屋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销售,实业投资,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总资产596,279万元,净资产39,41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415,643万元,净利润11,261万元。
三、《风资源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为了促进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前期资源普查成果转化,加快风电项目开发进程,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战略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及方式
鉴于甲方已经在广西宾阳市和唐山市滦县开始测风工作,双方同意将广西宾阳市50MW风电项目作为首批合作的项目,并将唐山市滦县50MW风电项目作为后续合作项目。
1.双方商定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就广西宾阳项目适时成立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甲方持股比例为49%,乙方持股比例为51%。工程投产后持股比例可进行协商。
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由甲乙双方按照持股比例缴纳,项目公司第一阶段注册资本金为1 0 0万元,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后续根据前期进展要求,逐步追加注册资金。
第二条特别约定
1.甲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测风等发生的费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由项目公司承担。
2.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前期及核准手续办理工作应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并委托甲方进行前期技术咨询服务。
3.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2名,乙方推荐3名。
4.项目公司设立专职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由乙方推荐。
项目公司设立专职总经理,人选由甲方推荐,任期为3年,总经理任期届满,由董事会决定连任或更换,更换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并经董事会批准任命。
项目公司设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一名,任期3年,由乙方推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由甲方推荐。
5.鉴于甲方持有项目开发权,乙方同意在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前提下,由甲方对该工程进行EPC总承包建设,EPC总承包合同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
6.若项目未能核准,办理核准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项目公司据实列支。
7.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确定的合作项目,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与第三方合作。
8.如广西宾阳市和唐山市滦县因故在本协议签署两年后不能推进,甲方承诺拿出同等规模风电项目与乙方按照本模式进行合作开发。
四、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电力工程合作开发风力资源,有利于发挥双方优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从长远看,将对本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及主业核心竞争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风资源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的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进一步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风资源开发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4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清洁能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初步意向,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7年5月,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能源或本公司)与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洁能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精神,就清洁能源领域战略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二、协议对方介绍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级开发区。区位交通优势明显,毗邻宁夏青铜峡市和中卫市,园区距中卫火车站10公里、中卫香山机场8公里,是阿拉善盟东进西出、南开北连的重要交通枢纽。开发区境内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年有效风速时数8000多小时,风能密度396.99w/m2;年平均日照时数3100小时,太阳能年总辐射量6490~6992MJ/m2。区域地面地势平坦,植被稀少,地质稳定,是建设大型新能源基地的理想地区。
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内蒙古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光新能源规划报告》,委托东方能源自主开发或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规划报告范围内不低于3000MW清洁能源项目。
(一)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的责任与义务
1、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支持东方能源在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清洁能源项目,负责风能、太阳能资源的配置和落实。
2、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承诺在辖区内优先支持东方能源或东方能源配套企业开发清洁能源项目,进行清洁能源开发的企业优先接受东方能源或东方能源配套企业的服务。
3、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发改局协助东方能源收集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对东方能源投资的开发项目给予大力支持。维护东方能源所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保证东方能源自主经营,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
4、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支持东方能源新能源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同意将新能源项目纳入自治区和国家能源发展规划。
5、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承诺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其他相关政策对东方能源项目建设提供优惠政策,积极协助东方能源办理项目所需前期支持性手续,协调电网接入。
6、负责协助东方能源处理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涉及群众、边界、经济纠纷问题。
(二)东方能源的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自治区、阿拉善盟及开发区的法规、政策、制度,合法经营。
2、东方能源承诺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成立独立法人项目公司,负责新能源基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3、东方能源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加快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尽快开展拟开发区域实测风、光资源数据。
4、协调国家电网公司积极争取新能源基地项目配套外送输电通道。
5、协调落实电力消纳市场。
6、履行央企的社会责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当地员工,解决当地就业压力和增加人民收入;为支持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当地脱贫攻坚工作,东方能源同意拿出部分容量参与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用于当地精准扶贫。
7、负责在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承诺尽快安排专业人员与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对接,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度。
(三)共同责任
1、双方同意共同争取国家能源局、地方政府在项目规模化开发方面给予支持,解决当地电力外送通道及消纳相关问题。
2、双方同意组建项目推进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加快合作协议实施,促进项目进展;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
四、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腾格里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清洁能源合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从长远看,将对本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及主业核心竞争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战略合作协议》的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进一步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洁能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