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65号),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问题一、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48亿元,比去年同比增长0.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2.69万元,比去年同比下降82.7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55.93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03.73%。请补充披露:
1、请结合产品价格、成本、费用、产品毛利率等方面详细说明收入增加而净利润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
回复:
公司2016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业电气产品分销业务、新能源业务和智能制造业务,各业务板块的分析简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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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电气产品分销业务(列表中A):公司工业电气产品分销团队通过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持续降本增效;通过坚持内部各级培训制度,不断提升业务团队专业销售能力和技术支持能力。2016年度工业电气产品分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94,348.81万元,同比增加12,152.40万元(增长14.78%);实现毛利11,053.63万元,同比增长13.93%;分销业务产品销售价格及成本相对比较稳定,毛利率与去年基本持平;净利润额较去年同期增加447.26万元(增长35.21%)。
(2)新能源业务(列表中B):包括公司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和新能源EPC业务。公司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相较2015年因年末上网电价调整所造成的突击性市场需求旺盛,2016年新能源风电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滑,风电变流器产品的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销售收入大幅低于预期,导致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2016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减少20,380.37万元(下降40.29%);大功率电力电子中风电变流器产品毛利率基本与去年持平,但2016年度风电产品中新增产品(如光伏、变桨等)的毛利率低于风机变流器产品的毛利率,综合导致该类业务产品毛利率低于2015年同期。公司新能源电站EPC业务是2016年8月新增业务,本期实现营业收入16,029.34万元;新能源电站EPC业务的毛利率低于风电变流器产品毛利率。上述综合导致公司2016年新能源业务营业收入减少4,351.03万元(下降8.60%),毛利率同比下降4.38%。公司对新能源业务研发和新增人员的投入,导致经营费用中管理费用同比增加1,324.91万元(其中:研发费用增加 832.14 万元,工资增加225.79万元),致使整体经营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30.58%。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收入大幅下降、新增新能源电站EPC业务及费用增加共同影响,综合导致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净利润较去年减少5,947.78万元(下降68.20%)。
(3)智能制造业务板块(列表中C):主要包括工业自动化及通讯集成业务和工业自动化及通讯产品业务。工业自动化及通讯集成业务:2016年,受经济下行的持续影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长乏力,公司港口、电力、冶金、矿场等系统集成业务总体订单出现下滑和滞后,尤其是公司的起重控制集成业务出现较大幅度的负增长。工业控制及通讯产品业务:因受制于国内制造业处于行业转型与调整,市场总体疲软,用户需求下降和市场竞争加剧;公司自主品牌产品突破传统上工业控制领域国外厂商占绝对垄断市场的局面尚需时日等因素,公司工业控制及通讯产品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以上综合导致公司智能制造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同比减少7,168.99万元(下降17.31%);随着公司自主产品销售额的进一步增加,智能制造产品的毛利率较去年同期略有上升。同时,智能制造业务板块整体经营费用中包含上市公司职能平台的公共费用,致使整体净利润亏损;但智能制造2016年通过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减员增效,经营费用同比减少503万元,上述综合导致智能制造业务板块净利润同比减少942.83万元。
综上分析,公司净利润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新能源业务中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销售收入的大幅下降,而公司持续研发投入导致经营费用增加;最终致使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大幅下降。
2、请详细说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原因。
回复:
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2.6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55.94万元,具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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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2016年度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处置固定资产收益、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合计增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7,839.38万元;存货、经营性应收以及经营性应付等项目的增加合计减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11,949.23万元。(其中,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的原因:一是公司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竞争加剧,项目实施周期延长,导致客户向设备供应商的付款延期,继而造成公司回款周期延长;二是公司新能源电站EPC业务的应收账款及工程保证金支出的增加。)
以上因素综合导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变动方向产生差异。
问题二、2016年3月19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并披露《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称“对系统集成业务中的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应收款项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变更日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016年年报中,你公司在“3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披露“公司决定变更新能源业务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适用时点为2016年1月1日。请补充披露下列事项,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请核实该会计估计变更涉及的具体应收账款科目,前期披露是否有误,如有,请进行更正;
回复:
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对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变更。公司2016年年报“3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的表述应更正为“公司决定变更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公司新能源业务包括: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和新能源电站EPC业务。其中,新能源电站EPC业务为公司2016年8月新增业务,该类业务主要是承接光伏电站和风电场项目的开发、设计、成套设备、工程建设和运营,主要行业客户包括国电投、深圳能源、三峡新能源等国内发电集团成员及收购新能源发电资产的上市公司等。公司综合该类业务的行业特点,未来将发挥新能源电站EPC业务与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共享资源、产品协同等优势,提升公司整体在新能源领域产品及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公司将新能源电站EPC业务和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统一归类成“新能源业务”。同时,公司结合该类业务的客户类型、回款周期、回款方式等特点,对新能源电站EPC业务采用与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相同的会计估计。
2、该会计估计适用的具体时间及依据,其适用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日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即2016年3月19日。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故,公司在2016年年报中记载的会计估计适用时点书写有误,应更正为2016年3月19日。变更后的公司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实际已从2016年3月19日开始实施,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2016年年报中记载的相应经营数据披露无误。
3、请结合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析说明你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自2007年上市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工业电气产品分销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包括公司自主研发产品)。随着业务战略转型的深入、公司自主产品的相继上市和产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除工业电气分销业务外,公司系统集成业务的内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现已形成智能制造业务(原工业自动化及通讯集成业务和工业控制及通讯产品业务)和新能源业务两大业务构成。新能源业务中的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因其行业特性、客户结构、回款周期等方面较智能制造业务有较大差异,按原系统集成业务的口径对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进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方式已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防范财务风险,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更接近于实际风险状况,便于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与比较分析,公司在综合考虑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行业特点、客户结构、客户回款的安全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同行业企业执行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对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应收账款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同行业企业执行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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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
回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使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3,860.8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减少3,860.8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965.20万元、应交税费增加579.12万元、所得税费用减少386.08万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额为3,474.72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众会字(2017)第4405号),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说明无不妥,财务报表附注“3.30重要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变更”所列开始使用时点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问题三、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7.99亿元,占总资产的37.07%,占比较高。请结合你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销售情形、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是否发生变动,分析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你公司报告期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的监督是否充分,是否制定了适当的收账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回复:
1、2016年,公司应收账款的销售情形、销售模式、信用政策较去年同期均未发生变动,报告期内公司主营收入及应收账款净额列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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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电气产品分销业务,主要是为机械设备制造行业OEM用户、成套商与集成商提供电气与自动化产品配套服务,相应的客户分散且数量多。公司针对该类业务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客户分成ABCD四类,针对每类客户制定不同的赊销天数和赊销额,逐级审批、把控信用风险。
(2)智能制造业务,主要包括公司自动化及通讯集成业务和公司自动化及通讯产品业务。公司自动化及通讯集成业务:主要是为市政、交通等项目市场客户提供工业控制、通讯、传动等方面的系统设计、系统成套及集成服务。公司自动化及通讯产品业务:控制产品主要是为制药机械、包装机械等客户提供设备控制和车间信息管理,服务器产品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行业的数据中心和综合控制及管理系统领域。该类业务下游客户相对比较集中,客户资质及信用相对良好;公司通过强化应收账款的过程控制来防范该类业务的信用风险。
(3)新能源业务,主要包括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和新能源电站EPC业务。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主要客户是风电主机厂,新能源电站EPC业务的主要客户是发电集团及收购新能源发电资产的上市公司等。该类业务下游客户主要集中在风力发电设备及节能环保行业,均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该类客户资本雄厚,偿债能力强,但资产负债率较高,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较长。从上表中可得出: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应收账款净额占比达60.87%,是2016年度应收账款净额同比较高的主要原因。
2、公司报告期内整体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主要是公司新能源业务应收账款净额较高,为加强该类业务的回款力度,公司已于2017年年初调整了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部门组织架构,将客户回款指标与事业部总经理、销售总监及每一位销售员的业绩考核挂钩,加速资金回笼。同时,公司整合内部资源,加强法务部与财务部协作,制定了不同节点的信控及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并加强销售合同签约前的事前风险控制及项目型应收账款的过程控制,进一步强化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防范信用风险。
3、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充分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问题四、2016年度,你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总额为3305.44万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46.18%,其中计入当期非经营性损益的数额为1289.16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1、上述政府补助款项是否已按《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公司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858.28万元,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公司累计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801.15万元,均达到了《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披露标准,公司分别对收到的上述两笔政府补助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和2016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40、2016-060)。
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末期间,公司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356.85万元,未达到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故公司未对收到的356.85万元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进行公告。
(2)2016年全年累计计入公司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1289.16万元政府补助,单一项目政府补助金额均未达到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因而未对外公告。
2、上述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其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出具意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共计3,305.44万元,其中:属于经常性损益的增值税软件即征即退,共计2,016.28万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19.76万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1,269.39万元。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计规则相关规定。2016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具体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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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众会字(2017)第4405号),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对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无不妥。
问题五、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9,761.00万元,同比增长19.93%,资本化金额为1,376.74万元,同比增长27.21%,请说明研发费用资本化主要理由、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回复:
公司自上市以来,遵循“自有技术、自主品牌”的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通过长期研发投入,不断拓宽公司产品线并取得了诸多研发成果、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有效增强了公司自主产品及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近三年,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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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上市以来,于2012年年初修订了《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每年不断地完善研发支出的核算和管理体系。根据公司的《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规定,年初设定全年的研发路线图及项目概算,每季度末召开研发项目评估会议。季度评估会议对准备立项的研发项目和在研的所有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对准予立项的研发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在研的项目中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文-无形资产》资本化五个条件的,尤其是为特定客户需求所开发并形成经客户确认的开发结果的,已有明确销售合同或销售意向的研发项目于实际发生支出时予以资本化。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众会字(2017)第4405号),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对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账务处理符合相应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一贯遵守。
问题六、2016年1月28日,你公司对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核实该担保对象名称是否准确,该项担保的性质、内容。请核实你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否均已按《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经核实,2016年1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得自动化控制软件有限公司对母公司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进行无偿担保,属于全资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担保。故将本次担保列在2016年年报“第五节重要事项”中“重大担保”项下“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公司作为被担保方,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对外担保,无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保规定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七、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为2.62亿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账面余额为9,523.09万元。请结合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说明公司较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原因,你公司控制票据使用风险采取的措施。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的余额2.62亿,按业务板块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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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可见,公司应收票据余额2.62亿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余额9,523.09万元:工业电气产品分销业务占比18.19%%,新能源业务占比77.63%。
公司工业电气分销业务,主要是为机械设备制造行业OEM用户和电力、交通、市政等项目市场的成套商与集成商用户提供电气和自动化产品的配套与服务,下游客户较分散,客户的回款方式采用现金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为主;报告期内该类销售额同比增长14.78%,年末客户回款收到票据额也有所增加;该类业务我们只针对少量长期合作、信用良好的大型国企,并经事业部总经理特批的情况下,方可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形式结算。
公司新能源业务,下游客户较为集中,主要是资信较好的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如:湘电风能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等;该类客户的付款方式均以商业承兑为主,相应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余额也较高。公司针对该类业务的客户信用及回款特性,为有效避免信用风险,重新梳理和完善了与票据结算相关主体的信用评审制度,加强各相关主体信用变化进行有效监测;加强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管控,以信用评级为基础筛选商业承兑汇票的主体,筛选出管理制度健全、实力雄厚、经济效益较好、信用良好的企业;结合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只选取信誉良好的国企或央企开出的一手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同时加强对票据主体及其所开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续跟踪,及时承兑到期票据,对于由票据违约或信用不良情况的公司一概不再接受其开具的票据。
问题八、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934.09万元,其中保证金押金为2,603.25万元,较2015年度增长327.86%。请说明保证金押金增幅较大的原因,交易对手方是否涉及关联方,相关其他应收款是否计提坏账准备,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2016年公司保证金押金较2015年增长327.86%,主要是公司2016年8月新增新能源电站EPC工程业务支付的工程保证金增加所致。
2016年公司保证金押金为2,603.25万元,主要包括两方面:
(1)603.25万元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的保证金押金,公司与供应商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关系,不构成公司关联方。
(2)2,000万元保证金押金,属于公司新能源电站EPC工程业务的保证金,构成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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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均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关系。
2、按照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规定,公司对于单项金额重大或者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不存在信用风险并且短期内可以收回的,不计提坏账准备。包括:应收子公司款项、应收保证金押金、应收员工借款等(具体内容可查阅2016年年报审计报告附注3.11组合3等同收回组合。)因此,公司对于保证金押金未计提坏账准备。
问题九、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形成1,000万元其他应收款,原因为代付保证金,性质为非经营性占用;对广西睿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形成预付账款262万元,原因为代付租金,性质为非经营性占用。上述公司为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请详细说明上述两家公司的性质、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公司以上两笔非经营性占用发生的原因、日均最高占用金额、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是否构成非经营资金占用,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述两家公司的性质、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等情况的说明: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电力”)主要从事新能源(光伏/风电)电站EPC业务,是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2016年新增业务。为符合国家对于新能源电站项目备案的相关规定,以及便于日后根据项目进度进行股权转让,南京电力在形式上持有电站EPC业务项目公司母公司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并于2016年11月4日由南京电力向其进行出资,广西睿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公司系为建设光伏电站系统集成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虽然截止2016年12月31日南京电力按实际出资额对其持股比例为51%(因工商登记未及时进行变更致南京电力形式上对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但南京电力已与该股权受让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按照该合作方的要求建设电站,并在该项目公司所投资建设的电站项目建成后将该公司的股权分步转让给该合作方,且对该项目公司建设、运营、融资实际管控权限皆归该合作方,南京电力无法通过参与该项目公司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对该类公司的投资不满足控制的定义,亦无重大影响,南京电力权将这些投资计列金融资产项下。鉴于项目执行前期未满足建设条件,形式上南京电力持有该项目公司的股权,遂将其列示为其他关联方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不构成《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认定的关联方)。南京电力为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代付1,000万元保证金及为广西睿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代付租金262万元属于电站项目建设期代付款项,权将其作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日均最高占用额为1,262万元,目前电站项目按计划进度处于验收阶段,截止本回复日上述款项已全部归还至南京电力。
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睿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亦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权因与该形式投资项目公司承揽电站建设EPC工程业务占同类业务金额重要而识别其为其他关联方并予以披露,符合信息充分披露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是否构成财务资助的情况说明
南京电力作为新能源电站EPC项目的工程实施方,在项目执行前期南京电力从形式上持有项目公司母公司“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间接持有项目公司“广西睿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为保证项目建设前期的顺利开展,南京电力为项目公司母公司及项目公司代付1,000万元保证金和租金262万元,从新能源电站EPC工程项目的实施整体来看,虽然形式上南京电力持有项目公司母公司及项目公司股权,但实质目的是为顺利实施EPC工程业务以及获取新能源电站EPC工程项目收益;上述代付的费用实质属于新能源电站EPC工程项目总成本的组成部分。随着新能源电站业务的持续推进,项目公司睿威新能源融资款等资金的逐步到位,上述款项已归还南京电力。
现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上述两笔资金构成财务资助,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未来,公司开展新能源电站EPC业务,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众会字(2017)第4405号),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判断及账务处理及披露无不妥。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众会字(2017)第4405号)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