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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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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7-02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苏加旭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76号)核准,公司已完成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877,394股,发行价格13.0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0,422,641.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395,577,358.49元,针对该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7-146号”《验资报告》。公司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2017年4月14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终止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将用于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11000万元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用于广东森源蒙玛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家具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广东森源蒙玛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

 丁方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募集资金开户情况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0 0273 1920 0356 049,截止2017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家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丁方1及丁方2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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