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苏0281执100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澄丰生态园有限公司、涟水宏茂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阳林业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详见公司临-2016-33号公告)。
同时,上述五家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江阴市人民法院对公司持有的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持有的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4.1176%股权予以冻结(详见公司临-2016-38号公告)。
2016年11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详见公司临-2016-39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37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80,697,000元。2017年5月11日10时至2017年5月12日10时本院以2.67亿元为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受让人周卓和(周卓和,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0310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侨源二街XXXX房)以2.67亿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归周卓和所有,周卓和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裁定书,本次诉讼结果形成股权转让收益约2,2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