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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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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兴商业     股票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7-2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22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15:00至2017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晓航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

 名,代表股份107,026,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28,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26,6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2,568,538股, 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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