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5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三年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泰汽车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泰汽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泰汽车将成为曙光股份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曙光股份现有业务的产业布局、研发能力、市场优势和管理能力。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泰汽车将持有上市公司19.77%的股份,同时拥有另外1.50%股份对应的投票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7年1月12日,华泰汽车召开股东会,同意华泰汽车与曙光集团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

 2017年2月28日,华泰汽车召开股东会,同意华泰汽车与曙光集团签署《14.49%股权转让协议》和《投票权委托协议》。

 2017年5月19日,华泰汽车召开股东会,同意华泰汽车与曙光集团签署《5.28%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3,566,9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7%,同时,通过投票权委托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10,146,347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投票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43,71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27%,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张秀根、张宏亮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当事人

 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本次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签署时间

 2017年1月12日。

 (三)曙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

 截至《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签订日,甲方依法持有上市公司143,713,300股A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1.27%。该21.27%股份中,其中14.49%股份(97,895,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余6.78%股份(45,818,300股)为限售流通股,限售期至2017年3月27日。

 截至《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签订日,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143,713,300股A股股票中,已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为138,350,000股A股股票,占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总数的96.27%。

 (四)股份转让和投票权委托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7,895,000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4.49%)依法出售给乙方,甲方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5,818,3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78%股权)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45,818,3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78%)限售期满后,甲方将其中35,671,953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28%)再行转让给乙方。

 上述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合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3,566,953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77%,甲方并将其仍持有的上市公司10,146,347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5%)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五)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原则、投票权委托原则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7,895,000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4.49%)转让给乙方初步定价为23.21元/股,股权转让价款的最终成交金额及支付进度以双方签署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14.49%股份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双方共同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将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的6.78%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届时双方签订的《投票权委托协议》为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45,818,3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78%)限售期满后,甲方将其中35,671,953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28%)再行转让给乙方,具体转让每股价格不低于上述97,895,000股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股权转让价款的最终成交金额及支付进度届时以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五)履约保证金

 为敦促双方以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该框架协议,乙方同意于签署该框架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3亿元履约保证金。双方同意,履约保证金采取共管方式,由乙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汇入双方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由双方及相关金融机构共同监管,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支取共管账户内资金。

 (六)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按照《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甲方持有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除已披露质押情形以外的任何可能影响前述股份完整性、限制前述股份权利行使的其他情形;

 (3)甲方对上市公司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4)甲方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以及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重大民事违约行为,并因此导致前述股份可能被查封、甲方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

 (5)甲方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以及存在其他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1)按照《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保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要求;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保证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完整的提供资料、文件并对该等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保证本次收购资金的合法性;

 (5)保证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已履行乙方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双方应按照该框架协议确定的原则,努力推进交易并给交易对方以合理协助。如涉及该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变更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该框架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

 该框架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该框架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该框架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该框架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该框架协议其他约定义务且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九)协议生效及其他

 该框架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该框架协议一式十份,该框架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他文本用于报备等目的。

 该框架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该框架协议引起的或与该框架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鉴于该框架协议项下的内容涉及上市公司的敏感信息,为避免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各方承诺:对在签订、履行该框架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与该框架协议有关合同当事人及其重要关联方的商业信息及该框架协议项目工作进展等内容进行保密,必要时应提供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册,但下列商业信息除外:

 (1)在签署该框架协议之前,商业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非因该框架协议签署方的行为、疏忽或责任,而在该框架协议签署之后,商业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在该框架协议签署后,由经授权的第三人合法透露给该框架协议各方的商业信息。

 该框架协议的标题以及该框架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之用,并不影响对该框架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

 三、《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

 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2017年2月28日。

 (三)曙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基本情况

 截至《14.49%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甲方依法持有上市公司143,713,300股A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1.27%。其中14.49%股份(97,895,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余6.78%股份(45,818,300股)为限售流通股,限售期至2017年3月27日。

 截至《14.49%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143,713,300股A股股票中,已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为138,350,000股A股股票,占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总数的96.27%。

 (四)股权转让及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49%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上述14.49%股权。

 经双方协商,14.49%股权(97,895,000股股份)转让价款按照23.21元/股计算,确定为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贰佰万元整。

 (五)付款方式、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安排

 《14.49%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叁亿元。

 根据甲乙双方《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的约定,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叁亿元。经甲乙双方协商,该叁亿元履约保证金转为《14.49%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仍存放于双方共同开立的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户名: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2280188000045681;以下简称“共管账户”)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49%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共同推进办理因本次股权转让而涉及的国防科工局关于军工事项的审查程序、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国防科工局关于军工事项的审查程序及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后,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壹拾柒亿元,同日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支付柒亿元用于解除质押股份的质押手续。

 甲乙双方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14.49%股权过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共管账户向甲方支付壹拾叁亿元。至此,共管账户共向甲方支付贰拾亿元。

 除上述共管账户向甲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贰拾亿元,乙方自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14.49%股权过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甲方支付贰亿柒仟贰佰万元。至此,14.49%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贰拾贰亿柒仟贰佰万元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乙方先期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叁亿元转为股权转让价款)。

 乙方向甲方支付14.49%股权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双方注销共管账户。甲乙双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归乙方所有。

 (六)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甲方承诺并保证,除已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的权益被甲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2)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3)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甲方承诺并保证,截至《14.49%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担保以及其他或有债务(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准)。

 4、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办理《14.49%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14.49%股权过户之前,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保证股权过户的顺利进行。

 5、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办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登公司、国防科工局、商务部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资料。

 6、自签署《14.49%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至14.49%股权完成过户的期间内,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利,保证上市公司合法经营,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7、甲方承诺并保证: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针对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8、甲方应保证上市公司目前的应收账款,均为日常经营生产而形成。

 9、甲方承诺,自《14.49%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开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甲方亦不得以委托、信托第三方等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0、甲方保证签署《14.49%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甲方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甲方承诺,甲方、上市公司未向乙方隐瞒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安全事故及员工伤亡情况。

 12、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拖欠土地出让金。

 13、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2016年及以前产生的潜在罚款由甲方承担。

 14、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拖欠税款。

 15、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拖欠员工工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16、甲方遵循《14.49%股权转让协议》其他条款作出的承诺。

 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保证乙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要求。

 3、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办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登公司、国防科工局、商务部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资料。

 4、保证本次收购资金的合法性。

 5、保证签署《14.49%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乙方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乙方遵循《14.49%股权转让协议》其他条款作出的承诺。

 (七)税费

 14.49%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和交易印花税等各项税费按照上交所、中登公司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同意,因签署及履行《14.49%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各自承担。

 (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自然灾害、恐怖事件、罢工、战争等。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14.49%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14.49%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其履行日期应自动延长至不可抗力事件完结之时,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亦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终止不可抗力。

 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期间,双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协商终止《14.49%股权转让协议》。

 (九)违约责任

 《14.49%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确认,除《14.49%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终止《股权转让协议》。若乙方单方终止《14.49%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支付的3亿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单方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乙方未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 付款方式、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安排”的约定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49%股权转让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14.49%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 付款方式、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安排”的约定提交相应股份过户手续申请材料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反《14.49%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之“4.1 甲方声明、保证和承诺”的约定,出现相关情形,甲方应负责解决问题,相关的支出和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若乙方违反《14.49%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之“4.2 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的约定,造成甲方、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协议的终止

 《14.49%股权转让协议》于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14.49%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协商一致;

 2、《14.49%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发生,致使《14.49%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3、因《14.49%股权转让协议》一方违反《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致使《14.49%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14.49%股权无法过户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终止《14.49%股权转让协议》;

 4、法律、法规或者《14.49%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14.49%股权转让协议》依据“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之“10.1 本协议于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中第10.1.1、10.1.2之规定终止时,《14.49%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之“10.1 本协议于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中第10.1.3、10.1.4之规定终止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并予以赔偿。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4.49%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14.49%股权转让协议》引起的或与《14.49%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生效及其他

 《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标题以及《14.49%股权转让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之用,并不影响对《14.49%股权转让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

 在不影响《14.49%股权转让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以双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和乙方均不得转让《14.49%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在签署《14.49%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甲方、乙方并签署6.78%股权的投票权委托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14.49%股权转让顺利完成后,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45,818,3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78%)限售期满后,甲方将其中35,671,953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28%)再行转让给乙方,具体转让每股价格不低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股权转让价款的最终成交金额及支付进度届时以双方签署的《14.49%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14.49%股权转让协议》自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之日成立,《14.49%股权转让协议》于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国防科工局关于军工事项的审查程序、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全部通过完成之日生效。

 四、《投票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投票权委托协议当事人

 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受托方”)。

 (二)本次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时间

 2017年2月28日。

 (三)委托事项

 甲方原持有上市公司143,713,3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1.27%。

 根据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2月28日签署的《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97,89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4.49%,为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乙方。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仍持有上市公司45,818,3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78%,为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受托股份”)。

 根据甲乙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45,818,3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78%)限售期满后,甲方将其中35,671,9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28%)再行转让给乙方。

 自乙方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14.49%股权过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五个工作日内且甲方收到14.49%股权全部转让款后,甲方同时将其持有的受托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四)委托范围

 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1.4条的规定,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受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除受托股份的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外,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该等受托股份在《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全权委托给乙方。

 (五)委托权变更或撤销

 1、除《投票权委托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1.3条所述的5.28%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投票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或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

 2、委托权的撤销:除非《投票权委托协议》1.3条所述的5.28%的股权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影响股权转让的情形,乙方应当于14.49%股权过户完成且5.28%股权限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署5.28%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的5.28%股权的委托权。

 (六)其他条款

 《投票权委托协议》1.3条所述的5.28%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33,566,953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77%。甲方仍持有的上市公司10,146,347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5%),甲方同意对该等股份的股东权利按照《投票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仍委托给乙方行使。

 本次委托事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报酬。

 (七)违约责任

 《投票权委托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投票权委托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投票权委托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投票权委托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投票权委托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投票权委托协议》引起的或与《投票权委托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投票权委托协议》的生效

 《投票权委托协议》自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14.4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同日生效。

 五、《5.28%股权转让协议》

 (一)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

 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2017年5月19日。

 (三)曙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

 截至《5.28%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甲方依法持有上市公司143,713,300股A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21.27%,该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根据《14.49%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将14.49%股份( 97,895,000股)转让给乙方,该等转让股份尚待完成股份过户交割手续。

 《5.28%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5.28%股权(35,671,953股),截至《5.28%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转让标的均已办理质押登记。双方同意,待乙方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之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壹拾柒亿元且由共管账户向甲方支付柒亿元资金后,由甲方办理该5.28%股权的解除质押手续。

 甲乙双方同意,《14.49%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共管账户继续保留,直至乙方向甲方支付5.28%股权涉及的柒亿贰仟捌佰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后,双方注销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归乙方所有。

 (四)股权转让与转让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28%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上述5.28%股权。

 经甲乙双方协商,5.28%股权(35,671,953股股份)转让价款按照23.21元/股计算,确定为人民币捌亿贰仟捌佰万元整。

 (五)付款方式、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14.49%转股协议》所述的共管账户支付柒亿贰仟捌佰万元。

 甲乙双方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5.28%股权过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共管账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柒亿贰仟捌佰万元。本协议项下剩余的壹亿元股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于2019年8月23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至此,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方支付完毕。

 (六)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甲方承诺并保证,除已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的权益被甲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2)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3)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甲方承诺并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担保以及其他或有债务(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准)。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办理本协议约定的5.28%股权过户之前,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保证股权过户的顺利进行。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办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登公司、商务部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资料。

 6、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5.28%股权完成过户的期间内,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利,保证上市公司合法经营,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7、甲方承诺并保证: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针对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8、甲方应保证上市公司目前的应收账款,均为日常经营生产而形成。

 9、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开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甲方亦不得以委托、信托第三方等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0、甲方保证签署本协议已履行甲方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甲方承诺,甲方、上市公司未向乙方隐瞒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安全事故及员工伤亡情况。

 12、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拖欠土地出让金。

 13、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2016年及以前产生的潜在罚款由甲方承担。

 14、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拖欠税款。

 15、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拖欠员工工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16、甲方遵循本协议其他条款作出的承诺。

 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保证乙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要求。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办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登公司、商务部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资料。

 4、保证本次收购资金的合法性。

 5、保证签署本协议已履行乙方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乙方遵循本协议其他条款作出的承诺。

 (七)税费

 1、5.28%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和交易印花税等各项税费按照上交所、中登公司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同意,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各自承担。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自然灾害、恐怖事件、罢工、战争等。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本协议项下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其履行日期应自动延长至不可抗力事件完结之时,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亦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终止不可抗力。

 4、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期间,双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

 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提交相应股份过户手续申请材料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4.1款的约定,出现相关情形,甲方应负责解决问题,相关的支出和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4.2款的约定,造成甲方、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于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

 (2)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3)因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5.28%股权无法过户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协议依据第10.1.1、10.1.2之规定终止时,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第10.1.3、10.1.4之规定终止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并予以赔偿。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的标题以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之用,并不影响对本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

 2、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以双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3、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和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4、经甲乙双方协商,如果无实质性法律障碍,《14.49%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14.49%股权和本协议项下的5.28%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一并进行,乙方承诺按照《14.49%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别履行其相应的付款、支付共管资金义务。

 5、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

 6、本协议壹式拾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次协议转让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收购的方式受让曙光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133,566,95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7%。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述无限售流通股已累计质押133,566,953股。根据《14.49%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国防科工局关于军工事项的审查程序及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后,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共管账户支付17亿元,同日从共管账户向曙光集团支付7亿元用于解除质押股份的质押手续;曙光集团承诺和保证,在办理《14.49%股权转让协议》、《5.28%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计19.77%股权过户之前,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保证股权过户的顺利进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泰汽车将持有上市公司19.77%的股份,同时拥有另外1.50%股份对应的投票权,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张秀根及张宏亮先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外,不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控股权转让的无异议函件。在获得上交所对本次上市公司控股权协议转让出具的无异议函件后,华泰汽车与曙光集团会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14.49%股权转让协议》和《5.28%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曙光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33,566,953股股份需支付的资金总额初步确定为31亿元,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华泰汽车是一家集整车、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汽车金融、汽车租赁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集团,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16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货币资金余额为85.93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59.57亿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收购前述133,566,953股股份的资金实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相关声明:本次受让曙光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33,566,953股股份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2016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与威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汽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核心条款》,拟向威马汽车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的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黄海”)100%股权。2017年2月22日,经上市公司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与威马汽车全资子公司大连新敏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敏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向新敏雅转让大连黄海100%股权。2017年3月10日,上市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2017年3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核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大连黄海股权转让事宜正在推进过程中,不受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确定拟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人选,且尚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曙光股份主要生产和销售皮卡、SUV、客车、特种专用车等整车和车桥等汽车零部件。华泰汽车主要生产和销售SUV、轿车等整车和清洁柴油发动机、自动变速器等汽车零部件。除SUV产品外,华泰汽车的产品和曙光股份的产品在目标市场、客户群体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双方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华泰汽车和曙光股份的SUV产品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曙光股份近年来主动收缩SUV的生产和销售业务,SUV产量逐年降低,根据曙光股份2016年12月产销数据快报,2016年度其累计生产SUV 175辆,同比下降78.31%。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公司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注入条件、保障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于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启动将与上市公司竞争业务注入到上市公司的相关工作,或者通过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或停止经营竞争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无论何种原因,如华泰汽车(包括华泰汽车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华泰汽车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注入条件、保障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华泰汽车于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启动将与上市公司竞争业务注入到上市公司的相关工作,或者通过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或停止经营竞争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关联交易情况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3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曙光股份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曙光股份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曙光股份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曙光股份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曙光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曙光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曙光股份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曙光股份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曙光股份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曙光股份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曙光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曙光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2017年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曙光集团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就协议收购及投票权委托事宜达成初步意向。《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签署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曙光集团就方案细节进一步协商、谈判,于2017年2月28日签署正式的《14.49%股权转让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于2017年5月19日签署正式的《5.28%股权转让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曙光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曙光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5)第07060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209009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20904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二、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最近三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

 5、《14.49%股权转让协议》;

 6、《5.28%股权转让协议》;

 7、《投票权委托协议》;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2、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4、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