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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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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翔万商回购公司所持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股权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7-050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翔万商回购公司所持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收购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万商”)持有的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金融”)及安徽新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资本”)的部分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分别持有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1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037)。

 公司与南翔万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27元收购南翔万商持有的新安金融19,000万股股份,交易总价43,130万元,以12,880万元收购新安资本10%股权,上述总交易金额共计56,010万元。为保障公司权益,公司与新安金融及新安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余渐富及其关联方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并称“回购方”)签署了《投资方权益保障协议》。根据《投资方权益保障协议》约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新安金融未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年内(以下简称“回购时间”,回购时间自本次交易完成付款之日起算)完成合格上市相关工作,回购方或余渐富指定的第三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至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时间届满,新安金融未能完成合格上市相关工作,回购方或余渐富指定的第三方有义务及时回购或受让公司依据《股份转让协议》所持有的新安金融、新安资本全部股份/股权。回购价款为投资总价款56,010万元加本次交易总价款自支付之日起按每年10%计算的利息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67)。

 根据股转系统发布的《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股转系统公告〔2016〕63号),提出“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已挂牌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不得采用做市转让方式”;明确规定“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应当暂停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业务”。在上述监管政策持续生效的情形下,新安金融开展相关业务及对外融资受到限制,三年内较难完成合格的上市工作。

 近日,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南翔万商就回购公司依据《股份转让协议》所持有的新安金融、新安资本全部股份/股权事宜分别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等相关协议(以下统称“《回购协议》”),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投资方权益保障协议》约定的条件,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南翔万商回购公司持有的新安金融19,000万股股份和新安资本10%的股权,共计需向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本金56,010万元,并自公司投资款支付之日起按每年10%的标准向公司支付投资款利息。约定新安金融股份回购与交割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新安资本股权回购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南翔万商回购公司所持有的新安金融、新安资本股份/股权是协议双方依据《投资方权益保障协议》约定,通过友好协商作出的一致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对当期利润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17年5月19日,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每股2.27元将所持有的新安金融3,900万股股份转让给南翔万商,公司持有新安金融的持股比例由10%减持到7.95%。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公司与南翔万商将分批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新安金融股份回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割手续。公司将根据回购新安金融、新安资本股份/股权的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2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编号:2017-051

 债券代码:112381 债券简称:16华联债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年5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华联债”持有人。凡在2017年5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5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5月31日支付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华联债(112381)。

 3、发行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2年固定不变,为7.00%;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7、起息日:2016年5月30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30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5月3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0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3.0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6日

 2、本次除息日:2017年5月31日

 3、本次付息日:2017年5月31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5月30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5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华联债”持有人。凡在2017年5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5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

 联系电话:010-80559199

 传 真:010-80559190

 联系人:杭冠宇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联系电话:010-57631040

 传 真:010-88092060

 联系人:陈盛军、徐思远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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