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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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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17-035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2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21日—2017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齐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366,664,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89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65,415,2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7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49,3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93%。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36,816,1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0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5,566,8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6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49,3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9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2,668,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02%;反对3,99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797,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797,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797,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54,433,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43%;反对12,23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3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58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789%;反对12,230,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797,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797,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53,224,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46%;反对13,439,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376,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4947%;反对13,439,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66,64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出具的《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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