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5 证券简称:濮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4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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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共有5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过本公司股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中李雪冬最早于2017年4月3日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其余4人最早于2017年4月14日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均在知悉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之前,买卖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25 证券简称:濮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2日下午1: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7年5月11日下午3:00至2017年5月1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濮阳县西环路中段濮耐股份A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百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358,761,0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281%。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1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13,158,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38%。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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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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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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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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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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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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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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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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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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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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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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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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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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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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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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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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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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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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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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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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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郝京梅、杜恩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