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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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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2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48号文《关于核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核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信卓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2748号文《关于核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核准,公司向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信卓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865,328,275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32元,共计募集人民币12,391,500,901.3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7,774,127.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23,726,773.61元。上述事项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118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诚志”)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永清”)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管理专户。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开户行按照各银行管理权限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南京诚志、诚志永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南京诚志、诚志永清、开户行和公司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对南京诚志、诚志永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南京诚志、诚志永清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吴千山、邓睿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南京诚志、诚志永清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开户行按月向南京诚志、诚志永清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南京诚志、诚志永清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接任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开户行如发现南京诚志、诚志永清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南京诚志、诚志永清或者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南京诚志、诚志永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建投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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