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15点;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开发区B区融慧园28号楼一层会议室;
3、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吉满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5日;
7、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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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20,1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1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王龙海律师、张红艳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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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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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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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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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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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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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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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月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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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王龙海律师、张红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