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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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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前海开源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6年2月22日证监许可[2016]312号文注册, 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728号文(《关于前海开源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进行募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7年05月17日至2017年06月16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单笔认购最低限额、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与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发售公告为准。

 7、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8、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如基金管理人接收某笔认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请确认失败。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前海开源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com)上发布。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量化优选A,基金代码:002495;基金简称:前海开源量化优选C,基金代码:002496;)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第(三)项”。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05月17日至2017年06月16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下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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