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6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8日,你公司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年报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近5年,你公司持续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2012-2016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9159.24万元、210.84万元、271.34万元、-2154.37万元和121.72万元,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9043.84万元、-328.62万元、252.45万元、-2158.92万元和-1415.79万元。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参股公司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汇创投)派发现金红利1071.24万元;控股子公司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生物)收到政府铁皮石斛基地征用补偿款818.47万元。截至2017年一季度,你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27.25%的股份,第二大股东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华泽)持有公司20%的股份,并计划提议调整公司董监高。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
1.长城集团、汇隆华泽及公司管理层,是否就改善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投融资计划、人事安排等进行过协商和协商情况,以及后续相关各方拟如何改善上市公司多年来的不利情况。
2.领汇创投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主营业务、主要投资项目及收益实现情况、近三年业绩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分红决策机制及近三年分红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进行现金分红的主要原因。
3.2017年3月,领汇创投各股东同比例减资,并进入清算期的主要原因,及其后续经营安排。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领汇创投的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若是,请详细披露具体安排。
5.结合天目生物征地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以及报告期内征地事项的进展情况,说明公司将818.47万元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依据,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6.2016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政府补贴及征用补偿款的公告》,预计对上述拆迁补偿款进行会计处理,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300万元,与年报中的披露存在差异。请说明实际产生差异的原因,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关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你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称,会计师未被允许接触公司联营企业杭州融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融峰)、深圳市天目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目)的财务信息和管理层,且未能获取上述两公司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因此无法就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以及公司确认的2016年对上述两公司投资收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其金额进行调整。同时,年报披露了杭州融峰和深圳天目的主要财务数据。请你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
7.杭州融峰和深圳天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设立目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其开展情况等,以及公司是否参与杭州融峰和深圳天目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委派管理人员。
8.结合过去年度会计师对上述两公司的审计情况,说明会计师未被允许接触两公司、未能获取两公司审计报告的具体原因,以及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理由和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9.在无法获取两公司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会计师是否履行了替代程序,若是,请予以详细披露。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公司对上述事项的后续应对解决措施。
三、关于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
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称,母公司片剂、颗粒剂、丸剂、合剂、糖浆剂等产品的GMP认证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正按新版GMP认证标准进行改造;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的片剂、颗粒剂、丸剂二期生产线改造尚未通过GMP认证。如上述GMP改造未能顺利通过认证标准,公司将无法恢复相关产品的正常生产。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受GMP认证尚未通过的影响,公司报表时点的流动比率仅为0.57,2016年的盈利也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政府补助等偶发性收入。此外,年报披露,公司将于2017年3月起对明目滴眼液GMP生产线进行停产改造,预计2017年8月认证完成。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1.报告期内公司各生产线及相关产品的运营情况,包括生产及停产改造期间,对应产品及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金额、毛利、库存量、库存商品金额等。
12.未来3年内,公司是否计划对其他生产线进行停产改造。若是,请补充披露具体计划。
13.截至目前,各生产线停产改造的具体进展情况,是否达到年报披露的预期进度,以及后续改造流程和具体计划。
14.生产线停产改造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15.结合公司流动资产和负债的构成情况,进一步分析公司是否面临财务流动性风险,以及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16.年报披露,2016年公司分产品、分地区财务数据较上年同期增减差异较大。分产品营业收入方面,明目液眼液增长106.92%,铁皮枫斗增长216.74%,河车大造胶囊增长166.28%;分产品毛利率方面,金匮肾气丸增加16.78个百分点、铁皮枫斗减少22.59个百分点、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增加18.66个百分点。分地区营业收入方面,华东、华北、西北、东北、西南、中南地区变动幅度均超过30%;分地区毛利率方面,华北地区增加10.39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减少20.60个百分点。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种类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价格等的变动趋势,主要产品的销售区域及其变动情况,以及收入确认时点等相关会计政策,分析并补充披露相关产品及地区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
17.年报披露,公司2016年分季度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后净利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的变动较大。其中,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4603.29万元,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466.63万元,相比第三季度均大幅增长,但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后净利润为-922.69万元,相比第三季度大幅下降。请你公司结合主要产品在各季度的销售情况、回款情况和收入确认时点,补充披露各季度主要业绩指标大幅波动,并且第四季度变动方向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18.年报披露,2016年公司保健品营业收入820.6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3.9%,主要系保健品销售政策由代理销售转为部分渠道公司自销,同时加大促销和宣传力度所致。公司保健品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487.38万元,占总成本的比例为7.81%,而上一年度的占比仅为3.6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2015、2016年公司保健品业务的主要产品构成,及其对应的销售对象、销售模式和销售金额,并分析相关变动情况;(2)公司自销模式的具体经营方式,以及相关销售人员的配备和变动情况;(3)结合报告期内保健品业务的产品结构及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趋势,说明保健品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
五、关于财务会计信息
19.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3071.86万元,同比增长54.40%;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之比为63.41%。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9093.68万元,同比下降33.9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新增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对应产品及其金额;(2)结合营业收入、毛利、费用等情况,分析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3)公司的信用销售政策及结算方式,并说明其与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差异;(4)结合公司业务的具体收入确认方法,说明销售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是否存在售后回购或退货等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安排;(5)余额前五名大额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是否涉及关联方、账龄、款项回收进展及可能存在的风险;(6)请会计师对上述各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4505.19万元,较上年同期新增2090.14万元,增长86.55%,主要系临安天工商贸大厦(以下简称天工商厦)装修改造完成所致。天工商厦在建工程项目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为137.56万元,其他减少金额为2172.5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天工商厦的经营情况,采用成本法计量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年报披露,2016年公司销售费用为1809.4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23%。其中,业务费1090.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3倍;宣传推广费120.5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55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宣传推广费及业务费的具体构成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和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说明宣传推广费及业务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2.年报披露,2016年公司专用设备的其他转出金额为677.74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具体情况,以及相关会计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