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5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7-037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7《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能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6层会议室。

 (三)股东大会出席及投票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196,553,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2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189,583,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458%。

 3.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6,97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文峰先生主持。召开形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陈明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军、唐莉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746,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70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9%;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7%;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24%。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746,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70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9%;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087%;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24%。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746,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70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9%;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7%;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24%。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746,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70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9%;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7%;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24%。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746,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70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9%;反对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7%;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24%。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9,748,5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80%;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702,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5%;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1%;弃权6,760,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24%。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1,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9%;反对6,806,2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701,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9%;反对6,806,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中国华农资产经营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中国华农资产经营公司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三家关联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89,045,746股全部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未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关军、唐莉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水渔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