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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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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2月22日证监许可[2016]312号文注册,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728号文(《关于前海开源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进行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 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2、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均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同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认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其中,C类份额认购费率同A类份额:

 ■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98,914.23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某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认购份额=(99,880.14+100)/1.00=99,980.14份

 即,某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99,980.14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限于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如有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办理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等业务,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追加认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权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限于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如有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办理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追加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对于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均需交纳前端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同A类基金份额;

 ■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50%)=78,817.73元

 申购费用=80,000-78,817.73=1182.27元

 申购份额=78,817.73/1.080=72979.38份

 即:投资人投资8 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元,则其可得到72979.38份A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持有时间是指在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四: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88=10,880.00 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元

 净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5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825.6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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