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5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临2017-55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2日-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日15:00 至2017年5月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注册地、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陈海军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58,229,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33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58,229,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334%。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向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回购注销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229,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关联股东浙江长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孙杰风、马建建、王益炜、卢丹、金漪、祁婧怡、王钢、戴耀明和常州乐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项提案回避表决,本提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58,229,435股,且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229,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229,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