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3日(周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2日(周二)-2017年5月3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日下午15:00 至2017年5月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1楼01单元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天广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73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94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51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49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黄晓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16,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4%;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23%;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7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34,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34,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34,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16,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4%;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23%;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7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34,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16,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4%;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23%;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7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16,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4%;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23%;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7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13,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1%;反对221,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62%;反对221,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38%;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70%股权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人李建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0,041,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5%;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23%;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7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70%股权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人李建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0,041,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5%;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23%;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7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人李建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0,041,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5%;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23%;反对218,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7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6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2016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于2017年2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黄晓静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