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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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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第一大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7-015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第一大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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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近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广州市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誉)函告,获悉广州天誉将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补充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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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州天誉持有本公司股份41,864,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5%;其所持有的累计质押股份41,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6%。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7-016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7年4月27日,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明安、甲方)与西藏艾克曼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曼尼、乙方)、郑虹(丙方)签订了《出资协议书》,三方拟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明安康瑞(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权限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1、合作方一

 公司名称:西藏艾克曼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艾克曼尼是于2016年于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专注于科技推广及应用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F262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柳梧大厦1322室

 法定代表人:赵军民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7日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兼服务;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电脑图文的设计制作;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不含刀具)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网上销售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艾克曼尼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签订的《出资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外,艾克曼尼与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艾克曼尼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艾克曼尼目前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合作方二:

 姓名:郑虹,中国大陆公民,毕业于厦门大学及香港科技大学,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拥有超过十年顶级投行及大型投资机构的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创立过知名股权投资基金,具备超过二十亿人民币以上规模的管理经验,矢志从传统的财务投资人向专业的医疗产业投资人转型。

 身份证号码:350204************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三、投资标的情况

 1、公司名称:明安康瑞(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

 2、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4、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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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经营范围(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及可能之私募管理人备案登记需求为准):创业投资,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投资兴办实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

 四、出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1、认缴出资

 1.1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由各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认缴。各方的出资明细具体如下:

 ■

 1.2、各方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期限为5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股东实缴出资的具体时间可由项目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实缴时间方案”),但该方案中确定的股东实缴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认缴期限。

 1.3、实缴时间方案由项目公司董事会提交项目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实缴时间方案经全体股东通过后作出股东会决议,视同全体股东均协商一致调整实缴出资时间,各股东有义务按该股东会决议按时足额支付出资款。各方支付出资款应以银行划账方式支付,划至项目公司账户或者为验资所必需的其他账户。

 2、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2.1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及可能之私募管理人备案登记需求为准):创业投资,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投资兴办实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

 2.2项目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厦门市

 2.3项目公司的组织架构

 2.3.1股东会

 (1)项目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职权。

 (2)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下简称通知期限)前通知全部股东,但经全部股东同意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3)对需要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也可由股东以书面签章决议的形式而无需召开股东会会议。

 (4)需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A、项目公司进行分红的,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B、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项目公司名义进行融资的决议,项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投资、借出款项、借入款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C、股东会会议就前述事项以外的事项作出的决议,经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为通过。

 2.3.2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指派1名,乙方指派2名,丙方指派2名。项目公司董事长由丙方指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3.3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指派人员担任。

 3、各方权利与义务

 3.1各方权利

 3.1.1项目公司成立后,依法享有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

 3.1.2出席项目公司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并行使提名权、选举权、表决权等权利;

 3.1.3享有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1.4项目公司成立后,一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方同意。一方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方征求同意,其他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2各方义务

 3.2.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足额认缴出资;

 3.2.2共同起草项目公司章程和其他申报材料;

 3.2.3项目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项目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自的认缴出资的比例分担该等债务和费用;

 3.2.4项目公司成立后,依据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承诺与保证

 4.1各方承诺:

 4.1.1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方及各方签字代表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书均已完成取得必要的内外部授权、均不违反其自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受其约束的契约约定的义务。

 4.1.2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缴纳出资。

 4.1.3提供项目公司设立所需文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4.2各方保证:其用于对项目公司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5、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缴纳出资,则应当按迟延缴纳金额向守约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二的迟延履约违约金。

 6、修订和补充

 本协议书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争议解决

 7.1本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因本协议书的签订、履行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8、其他

 8.1本协议书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8.2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医疗服务产业,本次对外投资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广州明安与艾克曼尼、郑虹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目的是拟以成立后的项目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募集成立基金,重点发掘培育医疗产业相关的优质标的。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长期的发展规划,有利于三方发挥各自的优势,深入挖掘医疗产业领域潜在的优质企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2、存在的风险

 项目公司尚未完成注册登记,存在一定的设立风险;项目公司在注册完成后拟进行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存在一定的备案风险;项目公司拟在设立后募集成立基金,存在一定的募集风险;项目公司设立后,也可能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经营管理及特定投资项目的风险。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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