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项洪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专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专元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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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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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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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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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流量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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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委托理财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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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投项目建设情况
1、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由于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研发大楼规划在“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的建设用地上,且先行建设,公用工程等配套设施未同步到位,原计划2017年1月建设完成的“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未达到计划进度;目前,该项目的研发大楼已取得无锡市锡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关于该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通过了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037769号,宗地面积49030.00㎡/房屋建筑面积3677.81㎡),其他验收及相关设施购置正在积极推进中,预计该项目于2017年12月前可投入使用。
2、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
该项目于2016年8月取得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205201608160101),建设规模为4,224平方米,预计能满足该项目6万吨中的约3万吨产能的生产厂房需要。目前,该批厂房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已处于收尾阶段,相关验收及设备购置正在积极推进中。
该项目另外约3万吨产能所需的生产厂房工程建设于2017年4月取得无锡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2052017A0022),建设规模为4058平方米; 工程建设的其他报批手续办理正在推进中。
(三)董事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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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项梁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时于2017年1月23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和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罗功武先生的辞职生效。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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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项洪伟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