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朝钢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
■
2.利润表
■
3、现金流量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盐津关河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关河水电公司”)与公司下属子公司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泓能源”)的诉讼事项公司已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16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宜宾中院作出(2016)川15民初70号判决,判令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泓能源3,440.00万元并已实际冻结云宏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伊力横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横江公司”)、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伊力横江公司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16)川15民初70号判决书,并改判驳回天泓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2、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关天达”)就买卖合同纠纷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山今实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实达”)赔偿生产系统整改费用和经济损失1941.59万元。宜宾中院对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决今实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关天达1144.64046万元。今实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报告期内,大关天达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生产系统的整改费用和经济损失1941.59万元进行司法鉴定,经宜宾中院技术室“随机摇号”遴选出二家司法鉴定机构对系统改造费用和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现此项鉴定因等待鉴定材料等原因,尚未实际进行,但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二项司法鉴定,预计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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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7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及议题于2017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
公司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天原集团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16亿元(包含16亿元)的公司债券。
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天原集团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确保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战略转型对资金的需求,同意新增2017年本公司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额40000万元综合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在四川宜宾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天原集团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4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及议题于2017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9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4日-2017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 1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15:00至2017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6、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5月10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股东本人),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天原新材料产业园区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关于2017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具体内容详见于2017 年4月28日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7年5月12日,上午 8:30-12:00,下午13:00-17:3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异地股东书面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1-5980789 传真号码:0831-5980860
联 系 人:张梦、李宗洁 邮政编码:644004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86
2、投票简称:天原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 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 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 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致: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单位必须加盖公章。)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8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融资结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亿元(含16亿元)公司债券。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二、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规模及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含人民币16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 二 )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5年期(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及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 三 ) 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时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 四 )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在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 五 ) 增信措施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否采用增信措施及具体的增信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 六 )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 七 )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 八 )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名,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 九 ) 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发行债券的挂牌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挂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事宜。
( 十一 ) 公司的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作出如下决议并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 十 二 )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止。
三、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债券挂牌转让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相关事宜;
3、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5、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及挂牌转让事宜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及挂牌转让有关的事宜。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续事宜。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