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7-024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韩方如、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玉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玉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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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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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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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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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3年5月,公司与联合体方就镇江市李家山旧城改造项目,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协议甲方)共同签订了《李家山旧城改造项目委托代建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约60亿元。公司已于2013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3),对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信息披露;同时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有关规定定期、持续将本协议的进展情况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截至本报告期末,协议所涉项目(红星凯旋城项目)与之前进度相比无进展。本项目整体进度滞后,公司及宏达京建已多次与甲方沟通并向甲方书面反映联合体关于推进项目进展的要求,至今尚未得到甲方的正式回复。联合体将继续保持与甲方沟通,希望甲方尽快明确本项目的后续进程安排。另,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已做好准备,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需求。
2014年9月,公司就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泰州市虹桥园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甲方)签订了《委托代建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约9.5亿元。公司已于2014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4),对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信息披露;同时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有关规定定期、持续将本协议的进展情况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项目一期安置房已通过主体验收,内外部装饰装修等施工项目已经基本结束。公司已经收到安置房项目一期合同款17,139万元,后续工程进度款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申报。安置房项目二期的基础施工工作已经完成,建筑主体施工工作已经开始进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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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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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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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韩方如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