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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7.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9. 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10. 最近三年内受到交易所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11. 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九)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以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六)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公司当年盈利但未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七) 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关联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 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1.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 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 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
4.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6.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且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7.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十)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董事应就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一)对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
(十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履职之前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其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事先获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或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其主任委员人选;
(十)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有资产担保;
(十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九)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行为;
(二十)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一)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以及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宜;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出具的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
(二十三)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十四)根据审计部的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行为。
(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二)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三)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占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用于其它募集资金项目的;
(六)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使用;
(七) 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超募资金使用;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行使董事长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核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每年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经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四) 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以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董事会会议时,按照上二款统计的人数合计后确认出席人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无关联关系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也不得同时委托两名以上的董事。
如委托或委托书不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对不符合规定的委托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在表决前可补正的,受托董事可参加表决,否则,表决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董事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国家国防秘密时,经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向证券监督部门申请豁免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将其相关资料报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签署保密责任书,严格履行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征求党委意见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属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十)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或占项目承诺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用于其它募集资金项目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的使用;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免由总经理提名,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由董事会聘任通过生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免由总经理提名,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二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确定继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公司监事应当在其就任之日起的三日内,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签署保密责任书,严格履行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事宜等重大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
(十一)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发表意见;
(十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六)就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事宜发表意见;
(十七)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就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的使用事宜发表意见;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等比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设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一名。公司党委成员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八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
(五)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总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会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或总经理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七)研究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证依法行使职权;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 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 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未超过公司分红当年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
(4)分红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未超过6%;
(5)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等安排,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募投项目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票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一)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经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二百条 信息披露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原则,规范的披露信息。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条 第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在后修改或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机构或个人。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确定的关联人。
(四)“经审计的净资产”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总资产的绝对值。
(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租入或租出资产;
3.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4.赠与资产或受赠非现金资产;
5.债权或债务重组;
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7.签订许可协议;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章程所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本章程所述对外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内容。
(六)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以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取得或处置相应的股权或权益的投资活动,以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购买金融资产的活动。本章程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事项。
(七)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八)本章程所称“衍生品”,指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九)本章程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
(十)本章程所称公司“放弃权利”,是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存在以下放弃权利情形:
1.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2.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3.放弃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
4.其他放弃权利的情形。
公司出现其他导致其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拥有股份的权益或权利实质性降低或削弱,由此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放弃权利。
(十一)本章程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除关联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订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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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6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智能化弹药研发条件建设项目、机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系列化产品生产能力扩充建设项目、郑州专汽智能化增资扩产项目、研发生产条件建设项目、飞机零部件及高端防爆器材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特品研发条件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汽车底盘结构部件生产项目”等九个募投项目资金充足、顺利进行,公司拟以货币资金对上述募投项目涉及的全资子公司增资162,944.21万元,资金来源为本次重组所募集的配套资金,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增资明细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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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