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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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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丁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华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5年8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77,200,424股(含477,200,424股),发行价格不低于9.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亿元。新华联控股拟出资认购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含10.00亿元)。同日,公司与新华联控股签订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认购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8月31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2016年1月29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详见公司2015-085、087、099、2016-017号公告)。2016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27号)(详见公司2016-047号公告)。2016年7月7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及2015年度利润分配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调整为9.33元/股,发行数量上限调整为482,315,112股,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详见公司2016-072号公告)。2016年6月23日,西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975号),因其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处于立案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暂停。2016年12月22日,西南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复核报告》。2017年3月18日,西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7194号),因其在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原保荐代表人因涉及上述立案调查事项,不再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2017年4月17日,西南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复核报告》。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正在复核过程中。

 2、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共同投资设立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儿童乐园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新华联控股出资人民币1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详见公司2017-005、006号公告)。2017年1月20日,儿童乐园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17年1月,公司与海南国际奥林匹克俱乐部有限公司、海南国际奥林匹克股份有限公司及三亚优居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优居)签署了《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受让奥林匹克俱乐部向其转让的三亚优居10%的股权,并于股权受让完成后向三亚优居增资至持有其51.74%的股权,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所需支付的总价款为51,740万元(详见公司2017-008号公告)。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支付全部出资款并完成交接,三亚优居于2017年3月9日取得了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新营业执照。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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