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7证券简称:*ST宏盛公告编号:2017-036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蒋谭路廊坊潮白河喜来登酒店二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徐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戴骏超先生、曾庆云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1-6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6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国兴律师、丁畅成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公告编号:2017-037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4月20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就《问询函》中所提及的问题逐项进行回复。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年报披露,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538.94万元,净利润331.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50.43万元。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较小,主营业务持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公司股票因为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公司对下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1.年报披露,为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出售莱茵达租赁45%股权,现金收购旭恒置业70%股权,主营业务由融资租赁业务变更为房屋租赁业务。公司10-12月的营业收入来源于新置入的子公司旭恒置业,经营租赁收入为153.42万元。若2017年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请公司结合新置入业务的经营发展情况、公司股票面临暂停上市风险等问题,说明上述重组是否有效提升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
公司在2016年度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莱茵达租赁45%股权出售给上海凌垒,同时购买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旭恒置业70%股权。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为2016年9月30日,因此公司2016年1-9月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原子公司莱茵达租赁,2016年10-12月的营业收入来源于新置入的子公司旭恒置业。2016年全年共实现营业收入5,389,404.42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10,294.84元。
公司重组前的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受宏观调控、经济下滑、市场竞争激烈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困难,抗风险能力较低,持续经营能力较弱,且短期未见好转迹象。2014年、201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02.09万元和1,204.24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37.22万元和-1,341.80万元,整体呈收入下滑、持续亏损的趋势。为了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公司迫切需要注入优质资产,处置持续亏损的资产以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上述重组完成后,公司成为旭恒置业的控股股东,公司主营业务由融资租赁业务变更为房屋租赁业务。旭恒置业主营业务为自有房屋租赁,旭恒置业具有投资性房地产等非流动资产,同时营业成本较低,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可为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收益。旭恒置业已经与美廉美连锁签署了《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截至日为2025年5月31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旭恒置业房屋租赁收入具有可持续性,并将保持相对稳定,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旭恒置业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23.83万元、642.61万元和634.04万元。2017年至2025年,旭恒置业的房屋租赁收入将保持在620万元至650万元的区间内。因此上述重组扭转了公司收入下滑、持续亏损的经营恶化趋势,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但由于旭恒置业房屋租赁业务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导致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重组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状况较差,经营困难,收入和利润持续下降,甚至连续2年亏损。通过本次重组,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自有房屋租赁,盈利能力有所增强,抗经济周期能力有所改善,公司整体价值已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本次重组后,公司将围绕股东价值最大化,在主营业务由融资租赁业务转向自有房屋租赁业务和公司财务状况逐步好转的基础上,发挥自主性和灵活性,开拓其他细分市场,寻找潜在的优质资产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增加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年报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100%,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100%。其中,公司下属子公司旭恒置业仅有美廉美连锁一名客户,租赁业务收入占旭恒置业收入的100%,公司存在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美廉美连锁基本情况,以及旭恒置业与美廉美连锁之间经营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损益及确定依据、对公司的影响等,并说明公司应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风险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复:
(1)美廉美连锁基本情况
北京美廉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连锁”)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北京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美廉美连锁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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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旭恒置业与美廉美连锁之间经营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
旭恒置业将其持有的京房权证开股字第00229号《房屋所有权证》对应的房产出租给美廉美连锁,其签订的出租合同重要条款如下:
1)双方于2007年9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旭恒置业将其位于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南街4号“上海沙龙邻里中心地下底商”租赁给美廉美连锁作为商业经营使用;实测建筑面积为9,88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9,720平方米,地上面积16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租金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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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于2011年7月13日签署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旭恒置业同意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五里二区1号楼(即上述天宝南街4号)地下车库租赁给美廉美连锁作为停车场使用;实测建筑面积为10,878.01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车库建筑面积为5,369.29平方米,地下夹层车库建筑面积为5,508.7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4年,自2011年8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租金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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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1个月的租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其他损失。
旭恒置业“京房权证开股字第00229号”房屋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商业活动发达、人流量大、承租需求量大、出租率高,该区域可用于出租的房屋较少。美廉美连锁作为当地知名度较高的连锁商业超市,客户主要为附近的居民,周边消费群体较为稳定,消费者对于美廉美连锁的忠诚度较高,美廉美连锁经营状况良好。
考虑到旭恒置业“京房权证开股字第00229号”房屋所处区域可出租房屋较少,以及美廉美连锁目前良好的经营状况,双方中途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较低,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进行合作的可能性较大。《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对方出现违约,由于旭恒置业“京房权证开股字第00229号”房屋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商业活动发达、人流量大、承租需求量大、出租率高,潜在客户较多,能够及时出租,对旭恒置业的经营状况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3)公司应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风险的具体措施
1)与客户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和给予适当租金优惠,有利于保持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
旭恒置业与美廉美连锁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长达20年,双方之间具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意愿,且美廉美连锁将该处房屋全部面积整体租赁,因此旭恒置业在合理价格范围内给予美廉美连锁适当的租金优惠,该价格有利于双方保持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
2)租赁房产地理位置优越,客户违约不会对旭恒置业的经营状况产生显著影响
旭恒置业“京房权证开股字第00229号”房屋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商业活动发达、人流量大、承租需求量大、出租率高,该区域可用于出租的房屋较少。美廉美连锁作为当地知名度较高的连锁商业超市,客户主要为附近的居民,周边消费群体较为稳定,消费者对于美廉美连锁的忠诚度较高,美廉美连锁经营状况良好。考虑到旭恒置业“京房权证开股字第00229号”房屋所处区域可出租房屋较少,以及美廉美连锁目前良好的经营状况,双方中途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较低,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进行合作的可能性较大。《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对方出现违约,由于旭恒置业“京房权证开股字第00229号”房屋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商业活动发达、人流量大、承租需求量大、出租率高,潜在客户较多,能够及时出租,对旭恒置业的经营状况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未来,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围绕股东价值最大化,在主要从事自有房屋租赁业务的基础上,延伸拓展物业、房地产服务等相关业务及公司经营范围内其他业务领域,除此之外,公司管理层将探寻公司发展的新道路,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增加营业收入规模,逐步降低公司对单一客户的依赖程度。
3.年报披露,旭恒置业计划开展物业服务、房地产服务等业务,进一步拓展收入来源,提高盈利能力。请公司补充披露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为物业出租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说明公司对业务转型的后续计划,充分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面临的风险,说明公司是否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风险及具体措施。
公司回复:
旭恒置业未来在主要从事自有房屋租赁业务的基础上,将延伸拓展物业、房地产服务等相关业务及公司经营范围内其他业务领域,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升盈利能力。
旭恒置业已经与美廉美连锁签署了《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截至日为2025年5月31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旭恒置业房屋租赁收入具有可持续性,并将保持相对稳定,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旭恒置业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23.83万元、642.61万元和634.04万元。2017年至2025年,旭恒置业的房屋租赁收入将保持在620万元至650万元的区间内。公司通过重组扭转了收入下滑、持续亏损的经营恶化趋势,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但由于旭恒置业房屋租赁业务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导致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公司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转型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公司不排除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尝试对业务转型的可能性。未来,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围绕股东价值最大化,在主要从事自有房屋租赁业务的基础上,延伸拓展物业、房地产服务等相关业务及公司经营范围内其他业务领域,除此之外,公司管理层将探寻公司发展的新道路,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增加营业收入规模。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转型调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4.鉴于公司存在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等问题,请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主业经营规模较小、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等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拟在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补充揭示如下风险:
(1)主业经营规模较小的风险
重组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由融资租赁业务变更为房屋租赁业务。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旭恒置业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23.83万元、642.61万元和634.04万元。2017年至2025年,旭恒置业的房屋租赁收入将保持在620万元至650万元的区间内。因此,公司存在主业经营规模较小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2016年4月28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上述导致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但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在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公司可能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3)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下属子公司旭恒置业仅有美廉美连锁一名客户,租赁业务收入占旭恒置业营业收入的100%,公司存在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风险。
二、关于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5.年报披露,公司主营业务为自有房屋租赁,下属子公司旭恒置业将其位于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沙龙邻里中心地下底商’及地下车库出租给美廉美连锁作为商业经营及停车场使用,租金收入稳定可靠。请公司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补充披露公司持有物业的数量、类型、建筑面积、可出租面积、已出租面积、空置率及出租率、租金总额、每平方米平均租金、租赁期限等信息。
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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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报披露,公司出租的房屋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商业活动发达、人流量大、承租需求量大、出租率高,在所处区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出租的房屋所处地域的商业办公简况,并结合相同区域可比商业租金情况,说明公司出租房屋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回复:
(1)公司出租房屋的房屋所处地域的商业办公简况
公司出租的房屋为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天宝南街4号“上海沙龙邻里中心地下底商”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五里二区1号楼地下车库”,位于同一栋建筑物上海沙龙邻里中心。上海沙龙邻里中心规划用途为商业,周边配套设施相对完善,附近地铁站有亦庄桥南、荣京东街等;学校有亦庄中学、红星幼儿园等;医院有亦庄医院、同仁医院亦庄分院等;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购物中心有美廉美-亦庄店、华联超市等;餐饮有和盛海鲜楼、东南逸品茶艺馆等;文化设施有碧海公园、宣颐公园、南海子公园等。
(2)相同区域可比商业租金情况
根据2016年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出具的《北京旭恒置业有限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946号),中联评估对公司出租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周边商业地产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地下超市的租金水平一般在1.5-3元/平方米*日,底商的租金水平一般在2-4.5元/平方米*日,地下车库的租金水平一般在0.05-0.2元/平方米*日,结合公司出租情况,公司整体租金水平略低于相同区域可比商业租金平均水平。原因在于: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较长,双方之间具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意愿,且美廉美连锁将该处房屋全部面积整体租赁,因此旭恒置业在合理价格范围内给予美廉美连锁适当的租金优惠,该价格有利于双方保持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
综上来看,公司出租的房屋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商业活动发达、人流量大、承租需求量大、出租率高,在所处区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7.公司年报披露的2016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合计超过1000万元,超过了全年的538.94万元,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521.2万元。结合公司2017年2月21日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情况,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包含了年末无法被确认的收入。公司年报披露的季度财务数据同公司实际季度经营状况存在一定差异。请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说明2016年前三季度将利息收入划分为营业收入的原因,是否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的情况,并补充披露利息收入调减后公司2016年各季度财务主要数据,以真实反映公司分季度经营情况。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根据商务部于2013年9月18日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向企业提供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列示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宏盛科技2016年1-9月的营业收入主要为原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的收入。莱茵达租赁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共计385.52万元。其中1-3月营业收入211.89万元、4-9月实现营业收入173.63万元;(参见立信会计事务所审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646号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6]第152154号报告)。宏盛科技三季报中的营业收入为1,060.12万元(未审数),其中包括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中的借款利息收入646.87万元,审计将该类利息收入重分类调整至“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未满足融资租赁月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27.73万元,予以审计调减,调整后1-9月营业收入385.52万元。宏盛科技10-12月的营业收入来源于新置入的子公司北京旭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恒置业”)。旭恒置业2016年10-12月实现营业收入153.42万元。与前述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差异-674.60万元抵抵消后,金额为-521.2万元。
利息收入调整前后公司 2016 年各季度财务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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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8.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收款期初账面余额2563.88万元,坏账准备317.49万元,期末账面余额4400.00元,本年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78340.39元。请公司补充披露本年其他应收款项目变动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计算过程,说明本年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为负的原因及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宏盛科技母、子公司其他应收款及坏账准备变动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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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宏盛科技以2016年9月30日为时点,置出原子公司莱茵达租赁以及孙公司新至睿,置入新子公司旭恒置业,由此莱茵达租赁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各科目余额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如上表所示,本年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78,340.39元的构成系本年宏盛科技母公司年末收回全部应收款,冲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225,686.78元,子公司莱茵达租赁本年新增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47,346.39元,因此合并报表中本年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78,340.39 元。
立信会计师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9.年报披露,公司对莱茵达租赁前期形成商誉647.23万元,并于2014年计提全额减值准备。报告期内出售所持莱茵达公司股权产生投资收益751.10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莱茵达租赁最近3年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说明公司2014年对莱茵达租赁商誉计提全额减值准备的原因及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莱茵达租赁最近3年的财务及经营情况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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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资产负债表(续)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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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利润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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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科技于2012年9月29日取得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45%的股权,其合并成本为110,706,135.90元,莱茵达租赁45%权益可辨认净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104,233,867.16 元,两者的差额6,472,268.74 元确认为商誉。
公司2014年对莱茵达租赁商誉计提全额减值准备的原因系2014年末莱茵达租赁账面长期应收款发生大额减值且无法预测未来数年的现金流量,公司在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后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该事项减少宏盛科技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472,268.74 元,由于2014年度已经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对以后年度净利润无影响。
立信会计师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10.年报披露,公司本年发生资产减值损失1575.37万元,2014年和2015年分别发生3387.90万元、2924.29万元。请公司结合各报告期资产变动状况,补充披露本期发生坏账损失的具体项目及计算过程,以及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少于2014年和2015年报告期的原因及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资产减值损失分类别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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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年度资产减值损失主要为莱茵达租赁的长期应收款减值损失,长期应收款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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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租赁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采用个别认定法。公司年末对逾期及涉诉的各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减值测试,对于风险暴露本金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方法如下:
1)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扣除未实现融资收益为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本金,即应收融资租赁款账面净值。未收回的融资租赁本金扣除融资租赁保证金即为未覆盖的本金。
2)由于融资租赁标的物本身仍存在价值,且标的物为大型机器设备通常可使用年限为10年,出于谨慎考虑,采用8年无残值计提折旧。又因多为专用设备,对计提折旧后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净值按照50%的折算作为重置价值。
3)未覆盖的本金扣除标的物重置价值后即为风险暴露的本金;按风险暴露本金除以未覆盖本金的比例作为未覆盖本金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
4)最终再根据具体项目的风险情况,对标的物受限或变现存在问题、且债务人及担保人已无偿还能力的项目则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长期应收款本期发生坏账损失的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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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应收款减值损失本期计提金额少于2014年和2015年报的原因系2016年以前逾期或涉诉项目中,三个项目相应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在综合考虑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收回性、债务人和担保人履约可能性、律师意见等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其未覆盖本金可收回性极小,在2014年度及2015年度分别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2016年1-9月未新增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项目,仅是按上述计提方法的连续计量,所以2016年1-9月新增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较小。
立信会计师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11.年报披露,公司201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合计1081.46万元,超过公司全年营业收入总额。请公司说明相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在发生时,是否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201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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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宏盛科技母公司2011年、2012年应付中介费用170万元计入当期费用,未予支付。2016年6月西安中院认可上述中介费列入共益债务,并于2016年6月21日将上述款项拨入宏盛科技公司账户,由公司代为支付给中介机构,宏盛科技已履行支付义务,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无需支付,公司在履行审批手续后转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售子公司莱茵达租赁及取得子公司旭恒置业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9.1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该等事项相关议案已于2016年8月10日、2016年9月7日分别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2016年9月6日披露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报告书(草案)》等公告)。2016年10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公告上述重组交易已经实施完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十二节 "其他"的第11.12.7条(十三)规定,上市公司获得大额补贴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对外披露。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即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如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扭亏为盈、净资产由负数变成正数,都需要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1.7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478.05万元,原子公司莱茵达租赁于2016年2月、3月分别收到政府补助款12.92万元、112.10万元,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亦无可能引起公司扭亏为盈,因此上述收到政府补助款事项未到达披露标准。
公司已将上述回复内容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