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7-013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2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1,4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3,12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限售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宁波高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未解锁部分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现金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80元。

 (5)对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作为应付股利向激励对象支付。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届时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朱志荣、彭丽娜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北路717号)

 联系部门: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8169136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