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江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周新波,董事、总会计师王爱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部经理裴仁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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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公司将计提的安全生产经费在当期损益核算和列报,其余路桥施工类上市公司大多在成本中核算和列报。
为使收入成本更好的配比,计提安全生产费时计入工程施工并随完工进度结转营业成本更合理,因此需对管理费用和营业成本进行重分类调整列报并对以前年度报表追溯调整。2016年一季度调整前营业成本为530,784,342.84元,调整额为7,441,778.43元,调整后为538,226,121.27元。管理费用调整前为84,245,811.53元,调整额为-7,441,778.43,调整后为76,804,033.10元。安全生产经费问题的更正只涉及以前期间利润表“营业成本”与“管理费用”间的重分类,对资产状况、收入利润都无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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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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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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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拟发行中期票据
详见201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二)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详见201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三)发行公司债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7年3月8日,公司公告《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2017年3月10日,公司公告票面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5%。2017年4月10日,公司公告《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第一期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债券简称:17山路01,债券代码:112500。
(四)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
详见2014年3月18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3月30日及201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4月10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通知书,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将按照通知要求在2017年7月6日前向法院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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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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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董事长: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17-47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股东大会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电话:0531-87069965
传真:0531-87069902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4月25日15:00-2017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五路330号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周新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800,393,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71.454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767,750,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68.54%。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34,代表股份32,642,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914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34,424,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732%。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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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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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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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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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5、《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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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6、《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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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7、《关于聘请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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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8、《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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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9,439,063股,回避表决679,439,063股。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529,867股,回避表决86,529,86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9、《关于预计2017年度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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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参与枣菏路项目施工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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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9,439,063股,回避表决679,439,063股。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529,867股,回避表决86,529,86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1、《关于参与济泰高速项目施工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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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9,439,063股,回避表决679,439,063股。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529,867股,回避表决86,529,86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2、《关于参与巨单高速项目施工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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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9,439,063股,回避表决679,439,063股。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529,867股,回避表决86,529,86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付胜涛、陈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