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镕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0号),核准公司向上海镕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镕尚”)发行232,444,563股股份、向中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信夹层”)发行23,628,077股股份购买上海镕尚和中信夹层合计持有的青岛海融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以下简称“海融兴达”)100%股权,向上海镕尚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山西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以下简称“山西华联”)99.69%股权,并向西藏山南信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山南”)发行股份募集总额不超过86,000万元的配套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已经实施完毕;西藏山南已支付完毕募集资金认缴款,本公司尚需就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情况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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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