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15:00—2017年4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张泉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 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178,273,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178,272,9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63%。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00股。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Luvata Group下属三家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8,273,56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8,273,56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钢、毛杭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