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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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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的公告,本公司旗下基金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将按照《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对前述事项再次提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00102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3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的条款以及《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有关规定。

 基金登记机构于2017年4月24日完成对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最后一日(即2017年4月21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业务确认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为37,370,309.87元,已触发了《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条款。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终止并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行财产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

 1.自2017年4月24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

 2.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其他

 1.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公司仅在每两年的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根据本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发布的《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首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本基金最近一个开放期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1日,因此本基金合同触发终止条款情形后本基金将不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分级基金的风险提示公告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分级基金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仍未在券商营业部开通分级基金相应权限的投资者,将不能买入分级基金子份额或分拆基础份额。

 二、根据《指引》规定,个人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等条件并在券商营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才能申请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投资者可向相关券商了解权限开通的具体要求和情况,提前做好相应的投资准备。

 三、《指引》实施初期,分级基金子份额可能出现交易价格波动加大的情形,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相应的投资安排。

 四、分级基金是带有杠杆特性的金融产品,运作机制复杂,投资风险较高。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

 五、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分级基金的详情,请参阅《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998(免长途话费)。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知晓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敬请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4,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等相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2017年5月27日17点(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13811865682

 邮政编码:100044

 基金管理人咨询电话: 400-888-899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的说明书》(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28日,即在2017 年4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书面通知及通讯表决票将于权益登记日后寄出,未收到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两名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召开与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二)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虽提供了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的文件,但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作为有效票,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本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为:本次持有人大会所有议案分别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13811865682

 4、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电话:010-65890699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会对本基金的正常申购赎回造成影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

 5、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的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的说明书》(见附件四)提出的方案,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为实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和修改方案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5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投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二○一七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的说明书

 一、声明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7年8月29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和基金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看下述对照表。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不属于原注册事宜的实质性变更。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具体如下: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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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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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本公司将在下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信息。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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