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历史沿革
新华联融资租赁于2014年5月13日获得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4年5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
4、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3,814.57万元,负债总额1,972.23万元,净资产51,842.34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1,320.75万元,净利润1,104.83万元。
5、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新华联融资租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司拟将继续向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关联方新华联国际投资、新华联融资租赁借款(含委托贷款),预计2017年度借款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含2017年当期新增及往年未到期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以到账金额为准),年度资金使用费率不超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协议具体内容待实际发生时约定。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资金使用费率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依据并经公司与关联方协商确定,不高于公司现有的正常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票据、债券等)所支付的平均融资利率水平,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借款,主要用于保证公司流动资金正常运转及日常营运需要,同时有效降低部分财务费用。有利于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实施及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公司加快文旅项目开发进度,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独立性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未来发展的需求。
六、2017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新华联控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368.46万元;公司与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497.60万元;公司与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助于缓解公司阶段性资金压力,体现了关联方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战略转型规划。资金使用费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依据,并参考控股股东实际资金成本,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7-035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金融服务协议》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风险管控能力,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2016年9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服务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81、083、089)。
鉴于上述协议即将到期,经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未来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拟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延长协议期限为三年,由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业务、担保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利率及相关服务费率按照《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执行),新协议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替代旧协议。
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融服务协议>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新华联大厦4层西半层及地下一层B1-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必书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7M1Q4U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16日
营业期限:2016年08月1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及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
财务公司系2016年8月15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6〕457号文件批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6年8月15日,财务公司取得北京银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号:L0244H211000001〕,2016年8月16日,财务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7M1Q4U),并于2016年8月23日正式揭牌开业。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财务公司资产总额434,415.44万元,负债总额334,063.63万元,净资产100,351.81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2,372.85万元,净利润351.81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业务、担保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将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类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含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乙方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乙方给予甲方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
2、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办理甲方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
4、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7、其他服务: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将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甲方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为甲方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可依据当时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担保方式及贷款利率视评审情况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甲方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类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人民币。
(四)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五)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甲方有权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六、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情况
为降低本次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对财务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之规定经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公司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健审〔2017〕7-218号)。
为保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公司已制定了《关于在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季报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半年报和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针对出现的风险,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且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综上,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八、2017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11.57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将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公司制订的《关于在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综上,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并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
5、《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7-036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年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事项提供了大力支持。为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的责权,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华联控股将继续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1%/年收取;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0.5%/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傅军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4219X5
成立日期:2001年6月15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9月22日);投资;接受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出租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
(二)新华联控股的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三)新华联控股历史沿革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01年6月15日于北京成立。其业务范围涵盖地产、矿业、石油、化工、投资、金融等多个产业板块,连续12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100强行列,并被国务院、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国家民政部等单位评为“全国就业先进单位”、“中国优秀民营企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优秀企业”、“中国十大慈善企业”和“中国最具生命力企业100强”等称号。
(四)新华联控股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联控股资产总额10,296,396.12万元,净资产2,284,938.85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3,306,650.13万元,净利润118,241.61万元。
(五)关联关系
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9.79%的股权,为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拟就上述担保计划签订担保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华联控股将继续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1%/年收取;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 0.5%/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担保费率是参考市场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担保费用的支付为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征信,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有利于保障公司融资的顺利实施以及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独立性的情形。收取的担保费用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六、2017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新华联控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约为2,368.46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承担到期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担保,目的是为确保公司融资事项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向新华联控股支付融资担保费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新华联控股实际提供贷款担保的金额、期限及费率向其支付担保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7-037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本公司”)董事会将2016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2015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采用网下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8,719,77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3元,共计募集资金2,099,999,990.13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9,899,999.82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060,099,990.31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于2015年3月2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98,719.7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57,501,270.5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7-25号)。
2.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6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采用网上面向拥有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拥有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发行总额为1,300,000,000.00元的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佣金及保荐佣金发行费用人民币19,5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280,5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于2015年4月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7-34号)。
3.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248号)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不超过200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总额为3,000,000,000.00元的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佣金及保荐佣金发行费用人民币22,5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2,977,5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于2015年7月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4.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0 号)核准,由公司承销商西南证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000,000,000.00 元的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佣金发行费用人民币 15,00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985,0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7-62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15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894,815,973.76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369,086.93元。2016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64,661,054.68元;2016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584,727.64元。截至2016年末,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059,477,028.44元(含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00.00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953,814.57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588,376.02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本公司以前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280,500,000.00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00,129.01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00,129.01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016年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1,108.16元,补充流动资金转出401,046.67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90.50元。
3、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本公司以前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980,000,000.00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100,647.66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600,647.66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016年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10,008.60元,补充流动资金转出1,608,927.88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728.38元。
4、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本公司 2016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985,831,070.77元,2016 年半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831,132.93 元。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账户余额为62.16 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于2015年3月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签订了关于2015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于2015年4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签订了关于2015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于2015年6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签订了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西南证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签订了关于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所签订的《监管协议》履行资金支付手续。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7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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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年8月12日,公司名称由“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2. 本期无超额募集资金的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其他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募投项目。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1. 2015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3.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4.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附件1
2015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6年度
编制单位: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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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项目尚未结算完毕,且与其他项目合并核算,故未统计本年度实际收益。
附件2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6年度
编制单位: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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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6年度
编制单位: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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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6年度
编制单位: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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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7-038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儿童主题乐园业务建设发展,经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协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拟对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儿童乐园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将儿童乐园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增至50,000万元,其中公司拟认缴增资12,000万元,新华联控股拟认缴增资18,0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儿童乐园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额为20,000,持股比例40%;新华联控股出资额为30,000万元,持股比例60%。
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傅军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4219X5
成立日期:2001年6月15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9月22日);投资;接受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出租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
(二)新华联控股的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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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华联控股历史沿革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01年6月15日于北京成立。其业务范围涵盖地产、矿业、石油、化工、投资、金融等多个产业板块,连续12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100强行列,并被国务院、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国家民政部等单位评为“全国就业先进单位”、“中国优秀民营企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优秀企业”、“中国十大慈善企业”和“中国最具生命力企业100强”等称号。
(四)新华联控股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联控股资产总额10,296,396.12万元,净资产2,284,938.85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3,306,650.13万元,净利润118,241.61元。
(五)关联关系
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9.79%的股权,为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3层325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
成立日期:2017年01月20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儿童游乐设施经营(不含电子游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活动;摄影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产品设计;教育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物业管理。
目前,儿童乐园公司经营情况正常,鉴于成立时间较短,暂无最新一期财务数据。
本次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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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拟签订的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经双方协商,新华联控股与公司拟按各自出资比例向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12,000万元,新华联控股以现金出资18,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儿童乐园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0,000万元增至50,000万元,双方持股比例不变,公司持股比例40%,新华联控股持股比例60%。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按各自出资比例对儿童乐园公司增资,体现了双方对未来儿童娱乐市场的充分信心,有助于推动儿童主题乐园业务的快速发展,从而提高儿童乐园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品牌影响力,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证。新华联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与雄厚的资金实力,本次增资有助于规避开展新业务对上市公司构成的经营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控制投资风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增资意向。综上,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七、2017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新华联控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368.46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按各自出资比例对儿童乐园公司进行增资将有利于借助双方优势,提升儿童乐园业务的管理质量与管理效率,共同推动儿童主题乐园业务健康、繁荣发展,进一步加强公司战略转型发展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增资意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新华联控股共同对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公告编号:2017-042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表决,一致同意选举张荣先生、晏庚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股东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4月25日
附职工监事简历:
张荣,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湖南醴陵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1988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湖南建工集团第三工程公司技术员、预算员、项目副经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主审、助理总监、副总监,新华联控股工程审核部常务副总监、总监等职务;2009年12月24日至2011年5月12日任圣方科技第六届监事会监事;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任黄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6月至今任公司工程审核部总监;2011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张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晏庚清,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湖南益阳人,大专学历,具有会计师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1986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湖南省益阳市二轻工业局、益阳市经济委员会从事财务审计工作;1996年至1997年任湖南新华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审计组组长,1998年至2001年任湖南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年至2009年4月任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历任北京新华联恒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常务副总监;2011年1月至今任新华联置地成本控制中心总监;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晏庚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7-043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满足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建工”)、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置业”)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署《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海通恒信受让新华联建工对芜湖置业10,000万元应收账款,芜湖置业向海通恒信支付上述款项,支付期限为24个月。
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与海通恒信签署《担保合同》,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至芜湖置业在主合同项下对海通恒信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就主合同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以其名下部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涉及的金额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上述担保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西区78#楼201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商品房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芜湖置业100%的股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芜湖新华联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57,402.39万元,负债总额151,473.56万元,净资产5,928.83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26,497.79万元,净利润-1378.1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与海通恒信签署《担保合同》,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新华联建工与芜湖置业在主合同项下对海通恒信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新华联建设应向海通恒信支付的全部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各类补偿款、服务费、损失补偿金及盛世置业应向海通恒信支付的全部应付工程款、保证金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由于主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海通恒信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保证期间为至芜湖置业在主合同项下对海通恒信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就主合同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以其名下部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芜湖置业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来能获得持续的经营现金流,具备较强债务偿还能力。同时,芜湖文旅投资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后,公司再追加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增信保障措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84亿元(未含上述事项担保额度)。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84亿元。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相关协议文本;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7-030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4日以电话、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5日在北京顺义区新华联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听取了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骆新都女士、阎小平先生、赵仲杰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7-04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母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178,345,462.95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的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7,834,546.30元,加上公司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281,466,853.98元,报告期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现金股利189,669,042.00元,报告期末公司未分配的利润为252,308,728.63元。
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96,690,4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元(含税),合计189,669,042.00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62,639,686.63元转入下一年度。
公司2016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不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项目开发建设及各项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董事会同意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46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方式。并同意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全部担保情形),有效期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7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
公司独立董事于会议召开前对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予以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关联方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大力支持公司发展及战略转型,保证公司流动资金正常运转,有效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公司关联方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国际投资”)及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融资租赁”)拟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方式),用于公司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预计2017年度借款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含2017年当期新增及往年未到期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以到账金额为准),年度资金使用费率不超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协议具体内容待实际发生时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7年度关联方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
公司独立董事于会议召开前对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予以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金融服务协议>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金融服务协议>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
公司独立董事于会议召开前对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予以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
近年来,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事项提供了大力支持。为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的责权,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华联控股将继续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新华联控股为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1%/年收取;新华联控股为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按担保合同金额的0.5%/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
公司独立董事于会议召开前对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予以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提名傅军先生、丁伟先生、苏波先生、李建刚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杨金国先生、何东翰先生、赵仲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要求,公司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进行公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与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在换届选举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至第九届董事会由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的规定,经研究,拟向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支付津贴每人每年24万元人民币(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拟向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支付津贴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7-2019)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划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未来三年(2017-2019)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报告期,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7-037)。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对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及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于会议召开前对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予以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进行2016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
2016年度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费用为18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同时,公司拟确定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总计不超过18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于会议召开前对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予以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7年3月1日制定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同意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原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六节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已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现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
公司独立董事于会议召开前对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予以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傅军先生、丁伟先生、冯建军先生、张建先生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13:3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7-04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傅军,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湖南醴陵人,MBA,高级经济师。2001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09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5月至今担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第十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工商联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马来西亚新华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新华联国际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亚洲矿业有限公司董事。
傅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61.40%股权,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丁伟,男,汉族,1958年出生,辽宁普兰店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79年参加工作,历任北京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龙路工商所副所长、局市场管理科副科长,中共北京西城区委组织部干部组组长,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07年2月至今历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2008年3月至今担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10月至今担任新华联集团党委书记。2011年5月至2017年2月担任长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担任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4年5月至今担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丁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苏波,男,汉族,1967年生,研究生学历。1989年参加工作,1989年至1995年,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团委工作;1996年至2000年,任海南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至2006年,任北京珠江华北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京东方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至2007年12月,任航港发展有限公司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北京航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任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裁助理兼华北区域公司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裁助理兼和泰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12年2月至今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新丝路文旅有限公司主席、执行董事。
苏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建刚,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甘肃徽县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91年7月起历任株洲市中药厂厂长助理、副厂长,湖南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南千金湘江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3年至2006年,历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制造业事业部总监、山东中原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至2010年,任北京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2011年至今任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5月至2017年1月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11年5月至今担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冯建军,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辽宁昌图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9年入伍,1983年退伍后在长沙肉联厂工作,1985年至2000年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行政处工作,历任副科长、科长、副处长等职,其中1987年至1988年借调工商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2000年调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综合部,任高级副经理,2001年加入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任总裁助理;2007年3月至今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2011年5月至今担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兼任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省工商联常委,北京湖南商会执行会长,湖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长沙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冯建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冯建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张建,男,1973年11月出生,MBA,2002年4月进入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监、证券投资部总监等职。2006年至今担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部总监;2007年至今历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高级副总裁;2011年5月至今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兼任新丝路文旅有限公司、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建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金国,男,1963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执业律师;1986年至1995年,历任司法部外国律师管理处、行业处、组织处、机构处处长;1995年至1999年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2003年至今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2015年至今兼任伊利集团董事、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何东翰,男,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曾任东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敏实集团有限公司(HK.00425)董事;新东胜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0月至今任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何东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赵仲杰,男,1968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1998年10月至2002年10月任北京四环制药厂财务处长,2002年10月至2008年2月历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监、总监;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任北京同道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0年1月至今任北京融智天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0年8月至今任北京同道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高级经理;2015年1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015年8月至今任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7年1月至今任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仲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7-039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3:30开始,会期半天;为保证会议按时召开,现场登记时间截至当天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7日-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5月18日下午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0日。
7、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关于2017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八)《关于2017年度关联方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金融服务协议>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傅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丁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苏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李建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冯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张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杨金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何东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赵仲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一)《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石秀荣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吴一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十二)《关于确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十三)《关于确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十四)《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7-2019)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十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七)《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别说明:
1、议案(六)及议案(十六)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七)、议案(八)及议案(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3、议案(十)、议案(十一)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表决。累积投票制表决下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股东代表监事2名,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依法通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票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17年5月12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楼8层证券事务部。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羽,彭麟茜;
联系电话:010-80559199;联系传真:010-80559190。
电子邮箱:xin000620@126.com
5、相关费用
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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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人不做具体表决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见表决)
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附注3):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附注3):
3.委托人股东帐号:
4.委托人持股数(附注4):
5.委托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6.受托人签名:
7.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8.签署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注:
1、对非累积投票提案,如欲投票表决同意该提案,请在“同意”栏内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该提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如欲对此提案放弃表决,请在“弃权”栏内填上“√”。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如无任何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2、对累积投票提案,请在“表决意见”栏内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提案下的候选人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同时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4、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360620
2、普通股的投票简称:华联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表决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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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票制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提案10.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选举独立董事(提案11.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提案12.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 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2位。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7-031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4日以电话、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5日在北京顺义区新华联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4名,实际参会监事4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石秀荣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经审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参与编制报告的人员没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发布的《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7-04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石秀荣女士、吴一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向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支付津贴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含税)。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母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178,345,462.95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的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7,834,546.30元,加上公司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281,466,853.98元,报告期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现金股利189,669,042.00元,报告期末公司未分配的利润为252,308,728.63元。
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96,690,4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元(含税),合计189,669,042.00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62,639,686.63元转入下一年度。
公司2016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不转增股本。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人员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监督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存在重大缺陷,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7-03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经审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参与编制报告的人员没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发布的《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7-04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4月25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石秀荣,女,汉族,1965年9月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1986年7月至2001年12月在机械工业部工作,历任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出纳、会计、副处长、处长,先后兼任团支部组织委员及副书记;2002年1月加入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历任财务资产部经理、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监、副总监、常务副总监、总监。2012年至2015年2月任新华联控股监事、审计部总监;2012年2月至今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2月至今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兼审计部总监。
石秀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吴一平,女,1964年1月出生,湖南长沙人,研究生学历,会计师。1994年加入新华联集团,2002年起任北京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6年至2010年历任北京新华联伟业财务总监、北京新华联置地财务总监、圣方科技财务负责人。2011年1月至今任北京新华联置地审计部总监;2011年5月至今,历任及兼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审计部总监,2015年2月至今担任新华联控股监事、审计部总监。
吴一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