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邱光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军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章军荣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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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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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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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 诉讼事项
2014年9月11日,因公司所购株洲金冠服饰文化传媒大楼房产(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2,774,166.67元)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交付、至今尚未办出房产权证,遂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本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理房产权证滞纳金合计13,270,750.00元。
2015年4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金冠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森马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144,650.00元;二、金冠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森马公司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办证违约金1,983,800.00元,2014年7月31日以后的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54,500,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至涉案房屋产权证实际办理之日止。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2015年8月31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26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回违约金。
2016年2月24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或驳回公司申请的通知书。
(二)对外投资事项
1、公司子公司上海森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与俺来也(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协议》,增资48,000,000.00元,增持股权至6.09%。截止2017年3月31日,公司已支付增资款48,000,000.00元,工商变更正在办理中。
2、公司子公司上海森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与上海麦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以20,000,000.00元对其投资并持有其6.98%股权,其中10,000,000.00元为溢价。2016年11月18日,支付投资款10,000,000.00元。2017年1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2017年2月22日,公司支付溢价款10,000,000.00元。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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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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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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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