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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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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5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90号文核准。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及上市规模为人民币71,700万元。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1,7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1,489.57万元,共计人民币募集资金净额为70,210.43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3月30日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028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审众环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了众环专字(2017)010908号《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自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261,756,680.9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根据2017年4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2017年4月18日公司完成了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工作。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说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动力型锂离子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处理15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投资募集资金投资的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专项的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于2017年4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专户监管协议

 2017年4月25日,公司(乙方)与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14553000000017072,2017年4月18日收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来募集资金430,389,935.90元(募集资金到账到2017年4月18日期间的银行利息部分待按照季度结息后由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来本专用账户),按照董事会决议2017年4月18日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174,360,267.47元,截至2017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256,029,668.43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动力型锂离子电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乙方和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及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航、程正茂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及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事先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如需要),其余留乙方备用。”

 (二)骆驼集团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专户监管协议

 2017年4月25日,公司(乙方)与骆驼集团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户名:骆驼集团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专户账号为:2035110104002728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2017年4月18日收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来募集资金:人民币271714364.1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壹佰柒拾壹万肆仟叁佰陆拾肆元壹角零分)。按照乙方董事会决议2017年4月18日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87396413.43元(大写:人民币捌仟柒佰叁拾玖万陆仟肆佰壹拾叁元肆角叁分),截止2017年4月18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84317950.6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肆佰叁拾壹万柒仟玖佰伍拾元陆角柒分),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处理15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乙方和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及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航、程正茂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及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事先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如需要),其余留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6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提前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驼峰投资”)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情况

 驼峰投资于2017年4月25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3,766,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质押给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期限三个月。上述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4月25日办理完毕。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情况

 1、驼峰投资于2016年9月27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1,80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质押给太平洋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约定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9月27日。2017年4月26日,驼峰投资将上述质押给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提前购回,并办理了相关质押解除手续。

 2、驼峰投资于2016年10月11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98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2%)质押给太平洋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约定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10月11日。2017年4月26日,驼峰投资将上述质押给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提前购回,并办理了相关质押解除手续。

 3、驼峰投资于2016年10月12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65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质押给太平洋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约定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10月11日。2017年4月26日,驼峰投资将上述质押给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提前购回,并办理了相关质押解除手续。

 4、驼峰投资于2016年10月19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76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质押给太平洋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约定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9月27日。2017年4月26日,驼峰投资将上述质押给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提前购回,并办理了相关质押解除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驼峰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113,618,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9%。本次办理股份质押及提前购回后,驼峰投资累计质押股份62,290,800股,占驼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4.82%,占公司总股本的7.34%。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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