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信息网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100万股,本次拟发行1,7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800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范庆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范庆伟、范玉隆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惠隆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庆伟、范玉隆、李会君、迟娜娜、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范庆伟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会君、迟娜娜、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惠隆投资股权的锁定期同时延长6个月。
发行人全体股东承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本人/本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庆伟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伟隆阀门股份总数的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惠隆投资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伟隆阀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玉隆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伟隆阀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本预案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C、若超过上述A、B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5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单一年度公司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C、若超过上述A、B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若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该等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该等人员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发行人披露该等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后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该等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20%;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50%;
C、若超过上述A、B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该等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该等人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该等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本预案的生效条件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瑕疵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本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②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3)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A、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范庆伟及实际控制人范庆伟、范玉隆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发行人股东惠隆投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公司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二)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瑕疵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会计师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本公司(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以及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17,843.47万元。根据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当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明确的分红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基数
公司应该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生效。
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六、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海外市场拓展风险
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8年后,发达经济体经济复苏趋势不一,不少新兴经济体也面临增速下滑的挑战,全球经济增长前景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 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产品出口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41%、81.50%和86.98%,产品出口比例较大。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面临着一定的海外市场拓展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阀门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铸件、生铁和废钢等,其中铸件价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钢铁价格的变化情况。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约60%-70%。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钢铁价格整体上处于下降的趋势,但2016年以来,钢铁价格有所回升,未来若钢铁等原材料价格进入上行周期,将引起本公司产品成本的波动,公司面临着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原材料价格变动对毛利率影响的量化分析,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二、盈利能力分析”。
(三)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414.13万元、5,073.98万元和5,147.13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73%、26.39%和20.06%。总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规模有所增长,但从应收账款账龄来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货款回收情况良好。
虽然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的阀门制造商、经销商或大型国有企业,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实际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但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个别客户的经营可能出现困难,则公司亦存在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四)存货增加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等。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561.75万元、5,911.68万元和5,066.85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23%、30.75%和19.75%,总体呈下降趋势。
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订单组织采购和生产计划,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存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但随着公司客户订单的增加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公司原材料储备、产成品生产将快速增加,如果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竞争加剧、个别客户经营出现困难等因素导致公司产品销量下滑、价格下降,公司存货存在减值的风险。
(五)新增产能未及时消化的风险
大规格及特殊用途阀门生产项目是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的重要部署,对于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实现公司现有产品的升级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虽然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对新增产能的消化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但项目达产后,仍存在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价格及竞争对手策略等不确定性因素与公司预期产生差异的可能,从而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和预期收益的实现。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范庆伟、范玉隆分别直接持有公司87%、5%的股份,范庆伟还间接持有本公司5.82%的股份,范庆伟、范玉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范庆伟父子仍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73.36%的股权(按发行1,700万股计算),持股比例仍然较高。
虽然本公司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作为实际控制人,若其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可能会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
(七)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在英国和美国拥有两家境外全资子公司,是公司重要的对外销售平台,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境外销售业务开拓,对提升公司的国际知名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上述国家在法律环境、经济政策、市场形势以及文化、语言、习俗等方面与中国存在一定的差异,也会为公司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风险。同时,如上述国家经济形势及相关经济政策发生变动,或境外子公司因信息获取渠道未能通畅有效,可能对其经营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存在一定的境外经营风险。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有一定的建设期,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难以同步增长,公司实际生产、运营及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仍可能遇到其他不确定事项,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
(二)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完善国内外营销渠道,通过产品的研发、设计,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品牌影响力。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价值,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2、贯彻利润分配政策,优化股东回报机制
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序地推进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并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同时,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指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庆伟、实际控制人范玉隆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17年1-3 月营业收入为5,702.81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5,266.80万元,增长幅度为8.28%;2017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96.00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877.88万元,变动幅度为24.85%;2017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55.41 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807.11万元,变动幅度为30.76%(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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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费用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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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Weflo Valve Co., Ltd.
注册资本: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范庆伟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1995年6月8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2年3月31日
住 所:青岛即墨市蓝村镇兴和路45号
邮政编码:266111
电话号码:0532-87905016转328
传真号码:0532-87905015
互联网址:http://www.weilongvalve.com
电子邮箱:Liu.K.P@weflovalve.com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消防阀门、消防栓、消防设备配件(不含国家限制品种)、阀门及其配件、管件、机械配件,批发、零售工艺品、服装鞋帽、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其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和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5年6月8日的青岛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原名青岛伟隆经贸有限公司,2004年10月更名为青岛伟隆阀门有限公司)。2012年3月31日,伟隆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伟隆有限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18,388,002.32元折成股本5,100万股,其余67,388,002.32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31日,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注册号为37028222806681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5,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范庆伟。
(二)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共3名,包括2名自然人和1名境内法人,自然人为范庆伟、范玉隆,境内法人为青岛惠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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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发行人股本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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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要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范庆伟
范庆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7020619610118****,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宁国二支路,现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37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8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其所持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自然人股东——范玉隆
范玉隆,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7020219880218****,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现任公司董事、采购部副部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5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
3、境内法人股东——青岛惠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9月23日
注册资本:800万元
住 所: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140-F
主要经营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范庆伟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与管理,目前仅持有公司股份
该公司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庆伟与本公司管理团队成员李会君、迟娜娜等管理层和核心人员共同出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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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2012年3月31日,青岛伟隆阀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变更行为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2)汇所验字第3-006号《验资报告》,确认全体股东出资足额到位。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有限公司的权益额出资。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从事给排水阀门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城镇给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空调暖通系统以及污水处理系统等下游应用领域提供产品及解决方案。目前公司已形成以闸阀、蝶阀、调节阀、止回阀等为主的8大系列产品,共有150多个型号、2,000多种规格,能够满足各类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依据是否采取自主品牌销售,公司销售模式分为贴牌销售和自主品牌销售两种模式,自主品牌销售又可根据公司是否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划分为直销模式和经销商模式。
1、国外销售
公司产品的国外销售以贴牌销售模式为主,所谓贴牌销售主要是指发行人在通过国际知名阀门企业的质量考核成为其合格供应商后,以对方品牌或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由对方负责对最终用户的技术方案解决和售后服务。该模式下,虽然公司不直接面向最终用户或工程承包商,但仍需要满足相应出口国地区和最终用户的质量体系认证,并有严格的质量考核体系。
依据是否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海外自主品牌销售又分为直销模式和经销商模式,所谓直销模式是指公司与最终用户或工程承包商签订买卖合同或销售订单,直接将自主品牌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工程承包商,由公司负责对客户的售后服务及方案解决;所谓经销商模式是指公司通过与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经销商依据最终用户或工程承包商的需求向公司下达采购订单,但仍由公司负责对终端用户的技术方案解决和售后服务。
2、国内销售
国内销售目前则以自主品牌下的直销模式为主,公司设立国内营销中心并在全国设立了多个销售办事处,主要负责区域市场的业务拓展及售后服务。公司多数产品的销售以招投标的形式实现。在客户发出标书后,公司销售人员参与客户现场竞标,在中标后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签订前,须事先了解对方资信状况,防范资金风险,争取有利条款,进行合同评审并书面或邮件报送国内营销中心。
(三)主要原材料情况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废钢、生铁以及各类毛坯件,辅助原材料为各类铜件、不锈钢、橡胶及涂装材料等。通过多年经营,公司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原材料供应体系,除部分毛坯件和橡胶制品由公司自主生产外,上述原材料均有相对固定的采购或供应渠道,市场整体供应量充足,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定位于给排水阀门行业,专注于城镇给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空调暖通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四大应用领域,产品类别涵盖8大类别、150多种型号,2,000多种规格。公司是我国较早从事给排水阀门生产的企业之一,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开拓,在研发设计能力、品牌影响力、资质认证、产品质量、大型工程给排水阀门开发及设计实施经验、客户资源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专业的研发部门和技术部门,注重产品的研发设计和质量稳定性,取得了22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于2012年度被认定为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先后通过了DNV.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出口国市场,公司产品取得了欧盟CE产品安全认证、英国WRAS饮用水认证、美国UL认证、美国FM认证、美国NSF认证、加拿大UL认证、澳大利亚IAPMO审核WaterMark认证、中国船级社型式认可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俄罗斯GOST认证、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香港水务署认证、德国VDS认证等多项产品质量认证,是给排水阀门行业取得认证较多的企业之一。2016年7月26日,公司阀门检测中心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2016年11月1日,公司被认定为国内阀门行业首家“UL认可目击测试实验室”,标志着公司阀门产品的检测能力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2016年12月,公司取得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核发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成为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公司客户遍及欧洲、亚洲、北美、大洋洲、非洲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WEFLO”和“Weilong伟隆”品牌在国内外客户中的影响力正逐步提升,其中“Weilong伟隆”于2013年被山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WEFLO”商标被山东省商务厅授予“2014-2016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情况
发行人各项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明晰,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和商标等资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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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将土地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1277105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为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房屋产权
截至2016 年12月31日,公司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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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将房产证号为“即房公转字第003876号”的房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为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WEFLO VALVE LLC(美国子公司)与NOEL LLOYD,LLC签订了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租赁地点位于2463 LIOYD Road,Unit A,Jacksonville,Florida,租赁面积为14,417平方英尺,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月租金5,500美元。
(三)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作为商标申请人共拥有境内注册的15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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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国内注册商标外,公司在香港、欧盟、美国、台湾、沙特阿拉伯、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科威特、越南等地将“Weilong”或“WEFLO”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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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将■商标在巴林、俄罗斯、澳大利亚、埃及、伊朗、土耳其、新加坡、韩国、阿曼等13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册证书号为1052510,注册日为2010年9月23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23日,核定使用范围为尼斯分类表第9版中指定的第6类商品。
(四)专利技术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现拥有22项专利,其中2项为国内发明专利,19项为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项为伊拉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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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范庆伟及其子范玉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除投资控制发行人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还包括惠隆投资和伟隆机械,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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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不存在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自莱州强豪处采购废钢,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下转A3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