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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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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30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6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6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八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227,862,2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85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227,862,2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85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长飞鑫茂光缆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27,862,207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谢孟晖及张可出席,并由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见证意见。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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