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5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184,244,897.59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649号、(2016)闽02民初779号、(2016)闽0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0212号、(2016)闽0203民初14793号、(2016)闽0203民初15555号、(2016)闽0203民初15968号《民事判决书》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845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6月24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机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机电”)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174.81万元,并要求云南机电设备总公司对云南机电所有债务在4,9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6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0”号公告。
2、2016年7月1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87.58万元,并要求魏国生、刘兰春、裴立峰、裴洁、陆国华、任爱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7月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8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3”号公告。
3、2016年8月17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之厦”)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8,830.34万元,并要求李宏伟、何新福、何寅、姜沈平、蒋燕红、钱子红、张雅娟、杭州富灵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8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号公告。
4、2016年9月7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津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津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706.16万元,并要求杨鸿、王会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号公告。
5、2016年9月23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水鸿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鸿宇”)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096.73万元,并要求吴宇材、张少华、吴雪华、卢庆桓、天水市麦积区宏炜工程机械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6、2016年10月9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州杭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杭力”)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787.65万元,并要求费遂武、濮秋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3”号公告。
7、2016年11月14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中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远”)支付拖欠货款9,862.94万元,并要求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号公告。
8、2016年11月16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港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港物”)工程设备分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1.16万元,并要求重庆港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2月2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云南机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云南机电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1月31日云南机电尚欠公司货款24,830,420.93元及资金占用费21,319,611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2016年9月3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87,770元。
2、云南机电同意于2017年3月25日前(含当日)支付货款1,000万元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0万元;于2017年4月25日前(含当日)支付货款1,00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公司开具金额为4,830,420.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若云南机电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公司同意放弃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全部资金占用费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87,770元。若云南机电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则公司有权要求云南机电立即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但应扣除云南机电已经支付的款项。
4、云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对云南机电就本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如云南机电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于2017年4月25日前向公司付清货款2,000万元,公司应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云南机电、云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6、本案受理费175,270元由云南机电负担。
(二)2017年2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唐山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魏国生、裴立峰、陆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1,853,587.3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1,853,587.3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魏国生、裴立峰、陆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3、刘兰春、任爱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受理费21,682元,由魏国生、裴立峰、陆国华、刘兰春、任爱杰共同负担。
(三)2017年3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杭州之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杭州之厦、杭州富灵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宏伟、何新福、何寅、姜沈平、钱子红、张雅娟、费遂武、濮秋敏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杭州之厦尚欠公司货款64,622,970元及资金占用费20,742,272.82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5年8月15日,此后按日万分之四标准,以尚欠货款为本金,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55,000元。
2、公司同意于2017年4月5日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杭州之厦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3、杭州之厦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调解书约定分期支付全部货款。
4、杭州之厦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5、杭州富灵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宏伟、何新福、何寅、姜沈平、钱子红、张雅娟、费遂武、濮秋敏同意对杭州之厦在本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若杭州之厦按调解书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公司同意免除杭州之厦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全部资金占用费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若杭州之厦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则公司有权要求杭州之厦即刻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全部货款64,622,970元(但应扣除杭州之厦已经支付的款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全部资金占用费、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元,并要求杭州富灵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宏伟、何新福、何寅、姜沈平、钱子红、张雅娟、费遂武、濮秋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受理费241,659元,由杭州之厦负担。
(四)2016年12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河津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河津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390,653.50元。
2、河津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5,670,906.82元。
3、杨鸿、王会兰对上述全部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河津厦工、杨鸿、王会兰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以杨鸿、王会兰所持有的河津厦工的30万元范围内的股权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62,085元,由河津厦工负担。
(五)2017年1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天水鸿宇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天水鸿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171,144.70元及资金占用费4,461,727.75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7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5,171,144.7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天水鸿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3、吴宇材、张少华、吴雪华、卢庆桓、天水市麦积区宏炜工程机械服务中心对天水鸿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天水鸿宇追偿。
4、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受理费24,296元,由公司负担370元,其余23,926元由天水鸿宇、吴宇材、张少华、吴雪华、卢庆桓、天水市麦积区宏炜工程机械服务中心共同负担。
(六)2017年2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湖州杭力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湖州杭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12,555,707.24元、保全费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5,240,791.60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费遂武、濮秋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若湖州杭力、费遂武、濮秋敏未按时偿还款项,公司有权对费遂武、濮秋敏名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受理费64,530元,由公司负担411元,其余64,119元由湖州杭力、费遂武、濮秋敏共同负担。
(七)2017年3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河南中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河南中远、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河南中远尚欠公司货款63,619,639.57元及资金占用费30,987,949.70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本金63,619,639.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422,600元。
2、河南中远承诺五年内即2021年12月31日前按调解书约定分期支付货款63,619,639.57元。
3、河南中远、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同意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本案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的50%即211,300元。
4、河南中远、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自愿将本案已查封的资产保持查封状态直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
5、河南中远、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财产,并承担相关费用,且同意上述资产优先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6、如河南中远、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至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公司同意不收取2017年、2018年未付款项的利息,免除河南中远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全部资金占用费及50%的实现债权费用。
河南中远、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支付公司利息(利息以未还款部分的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同意: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河南中远提供抵押和查封财产价值不少于尚欠货款本金,经河南中远申请,可免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
7、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同意为河南中远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若河南中远、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三至第六条约定的义务,公司有权立即就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全部货款本金、资金占用费、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未履行部分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本案受理费267,473.5元,由河南中远、李梦楚、朱萍、朱炜、孙静、王文玉、戴艳玲共同负担。
(八)2017年1月1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重庆港物工程设备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重庆港物工程设备分公司、重庆港物同意于2017年1月26日前偿还公司货款200,774.32元、资金占用费3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保全费2,078元。
2、若重庆港物工程设备分公司、重庆港物未按时足额付清上述款项,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货款200,774.32元、资金占用费84,000元、律师费30,000元及保全费2,078元立即申请全部执行。
3、本案受理费2,471元,由重庆港物工程设备分公司、重庆港物负担。
目前,公司已收到上述全部款项,本案已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6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郭清泉先生、余绍洲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郭清泉先生、余绍洲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和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此次郭清泉先生、余绍洲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郭清泉先生、余绍洲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