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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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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川华信审(2017)182号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1、贵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大化肥项目于2014年5月投料试生产, 2015年12月底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预转固定资产。截止2016年财务报告报出日,尚未办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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