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2,962,077股,扣除公司股东中国信达因业绩补偿应回购注销1,553,142股股份后的1,331,408,93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人民币(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共53,256,357.40元(含税)。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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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公司主要业务是煤炭、电力的生产和销售,城市供暖及提供工业蒸汽等。
公司下辖5个煤矿,即林盛煤矿、红阳二矿、红阳三矿、西马煤矿、蒙西煤矿,煤炭产品核定生产能力达到1050万吨/年。各矿煤种以冶金煤为主,主要销售给大型钢铁企业。同时还有部分动力煤,销售给电厂。
公司下辖2个热电联产的电厂,即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和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电力总装机容量为708MW,其中包括2×330MW燃煤发电机组,4×12MW煤矸石发电机组。电力产品主要销售给国家电网公司。
公司城市供暖的接网面积为3,019万平方米,其中辽阳市供暖的接网面积为2,484万平方米,灯塔市供暖的接网面积为535万平方米。
公司拥有与煤矿配套的铁路运输系统,共有准轨铁路136公里,内燃机车13台,年运输设计能力1000万吨以上,主要从事矿区煤炭和原材料的运输,与主要客户生产基地相连通。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原煤产量33.64亿吨,同比下降9.4%。从全年煤炭产量月度变化情况看,随着年初煤炭去产能和煤矿减量化生产政策措施实施,4月份起产量降幅超过10%,全国煤炭供需形势由严重供大于求逐渐转为供需基本平衡;2016年末,中国煤炭价格指数160点,比年初增长38.1%。秦皇岛港5,500大卡市场动力煤平仓价639元/吨,比年初回升269元/吨,增长72.7%;其中上半年价格回升30元/吨,下半年回升240元/吨。山西焦肥精煤综合售价1,489元/吨,比年初回升920元/吨,增长161.7%。2016年影响煤炭市场变化的因素是多重的,既是国家加大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力度,“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政策效应的直接体现;也有能源结构短时变化,水电减少、火电大幅增加的原因;还有天气变化、自然灾害等偶发因素和市场预期变化的影响。但当前煤炭需求基本面并未发生明显改变,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尚缺乏坚实基础。
2016年全国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宽松。全社会用电量增速同比回落,工业用电量持续负增长,核电、风电发电量增长显著,火电发电量连续13个月负增长。火电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电力体制改革、上网电价下调、利用小时数下降、煤炭价格受产业周期性运行影响上下波动、新增装机受限、超低排放强制实施等情况。但在一段时间内火力发电仍将在电力工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的企业,未来仍将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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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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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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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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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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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16年,国家与地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发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成效显现,特别是辽宁省在2016年10月底,就提前完成了全年煤炭1,327万吨去产能任务。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得到明显改善,煤价实现恢复性增长。在这一年公司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但也迎来了市场转暖的利好局面。面对挑战与机遇,在公司董事会的带领下,公司上下团结一心,攻坚克难、抢抓机遇中乘势而上,实现了年初既定的生产经营目标。
(1)强化综合整治,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公司坚持以防治重大灾害、防范重大事故为主线,统筹兼顾煤矿与电厂、省内省外的各项安全工作,综合采取预防与治本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得到不断加强和落实。超前防范“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击地压、顶板、机电运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化品等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杜绝了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公司下属煤炭生产矿井全部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水平,其中林盛煤矿、红阳三矿等沈南矿井达到国家一级水平;电力产业全部实现行业达标。
(2)加强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监管有效。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在公司制度建设方面全面结合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要求,完善制度建设。同时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对关联交易事项,认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规范管理,及时履行披露。
(3)科学组织产销,各项经营指标得到保障。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我们针对市场变化科学组织产销,释放产能与去库存有机结合,取得了明显效果。公司努力克服煤矿276天工作日、上网电价和取暖费下调给企业效益带来的冲击,着力在提升煤炭回采效率和发电机组运行效率上狠下功夫。全年完成商品煤产量642万吨、销量672万吨,发电量33亿度、上网电量29亿度,供暖接网面积3,019万平方米,实际供暖面积2,409万平方米,工业蒸汽供应19.77万吨,实现营业总收入71.61亿元。
(4)狠抓降本增效,经营管控水平持续提升。2016年的降本增效,是公司近年来工作力度最大的一年,也是工作效果最为明显的一年。通过公司上下的共同努力,报告期内公司强化运营质量,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同时通过加强成本和费用管控,生产经营成本有所下降。2016年公司在煤炭产量下降情况下,充分把握煤炭产品价格变化的趋势,实现了煤炭产品销售单价向上大幅调整,另一方面通过辽宁沈焦国贸有限公司销售原有采购的外来煤,大幅增加了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保障了2016年度总体收入稳定。公司2016年度煤炭生产成本与2015年度相比下减少4.9亿元左右,下降17%左右,2016年度财务费用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1.2亿元左右,下降21%左右,为公司实现2016年度扭亏为盈奠定了基础。
1.1主营业务分析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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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6.65%,其主要原因是销售公司运费结算方式变化影响运费减少、蒙西煤业本期物流服务费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本期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32.10%,其主要原因是根据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公司将2016年5-12月份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调整至“税金及附加”科目列示。。
1.2收入和成本分析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情况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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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情况的说明
内蒙地区说明;
(1)商品煤收入实现17634万元,比同期20782万元减少3148万元,其中:
a;销售价格变化影响:本期售价95.8元/吨,同比下降7.4元/吨,影响收入减少1362万元;
b; 销售量变化影响:本期销量184万吨,同比减少17万吨,影响收入减少1786万元。
(2)商品煤销售成本发生10473万元,比同期15798万元减少5325万元,其中:
a;受单位销售成本下降21.55元/吨(56.9元/吨-78.45元/吨)影响,成本减少4340万元;
b; 受商品煤销量减少17万吨影响,成本减少985万元。
(2). 产销量情况分析表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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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本分析表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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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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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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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费用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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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现金流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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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2,537.05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量186,406.88万元减少了123,869.83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
(2)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8,515.59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量-20,979.70万元减少了17,535.89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购买理财产品增加。
(3)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7,358.00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量35,641.40万元减少了222,999.4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有发行股份款及本期银行贷款减少影响。
(4)收到税费返还比同期减少100.00%。主要原因是:上期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同期减少72.86%。主要原因是:本年关联单位的往来款项比同期减少。
(6)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同期减少59.67%。主要原因是:本年支付关联单位的往来款项比同期减少。
(7)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比同期增加132.67%。主要原因是:本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收回。
(8)取到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比同期增加57.37%。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增加。
(9)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同期减少99.92%。主要原因是:上期有收回对外借款及投资补偿款。
(10)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比同期增加116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公司的孙公司鞍山市沈焦洗煤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银行鞍山道西支行的职工房改购房款部分收回。
(1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比同期减少64.37%。主要原因是:本年外部委托工程比同期减少。
(12)投资支付的现金比同期增加79.74%。主要原因是:本期购买理财产品比同期增加。
(13)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95,137.74元。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重大资产重组,取得子公司股份支付的现金。
(14)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同期减少100%。主要原因是:上年发放对外借款。
(15)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944,116,619.40元。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募集资金款项。 (16)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比同期减少35.51%。主要原因是:本年银行贷款减少。
(17)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同期减少34.23%。主要原因是:本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同期减少。
(18)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同期减少71.97%。主要原因是:本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同期减少。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与上年度相比未发生变化。
董事长:林守信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7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7-031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3日在沈煤宾馆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守信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2016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6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173,615,684.63元人民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2,157,399.58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1,332,962,077股,因公司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履行重组承诺,于2017年1月10日完成了所持“红阳能源”1,553,142股股份回购注销(详见临2016-052公告),因此,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331,408,935股,公司拟以此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采取“派发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总计53,256,357.4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控制工作需要,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本公司2017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聘用期限一年,两项审计费用合计15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公司2016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煤集团”)和公司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信达”)、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锦天投资”)、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锦瑞投资”)、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锦强投资”)提名,以下9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沈煤集团提名:林守信、张德辉、张兴东、陶明印。
中国信达提名:于苓。
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联合提名:蔡成维。
沈煤集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敏、崔万田、朱克实。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17年度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关于控股股东沈煤集团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关于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2017年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关于募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独立董事津贴由原每人每年50,000元人民币(含税)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0元人民币(含税),拟从2017年6月1日开始执行。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新设党群工作部、环境资源保护部,其他原有职能部门保持不变,其中:安全监察部更名为安全监察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关于确认沈阳焦煤向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进一步配合公司经营管理结构的整体调整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向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增加投资2.5亿元人民币,使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3亿元人民币;向下属全资子公司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增加投资8000万元,使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6.4亿元人民币,变更为7.2亿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关于确认沈焦国贸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议案;
为抢抓市场机遇,积极利用好沈阳自贸区挂牌试点新政,提高公司区域市场知名度和迅速占有相关物流贸易市场。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人民币,在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新公司,新公司名称为辽宁红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新公司的设立有助于为公司未来发展探索新的路径,提升公司国际贸易与新兴物流产业的竞争力。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关于受让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完成公司内部业务调整,实现公司持续发展,提高盈利水平,公司拟受让控股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持有的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国贸”)100%股权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热电”)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并与沈阳焦煤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沈焦国贸、红阳热电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将依据2017年5月31日沈焦国贸、红阳热电的账面净资产值,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并以现金方式支付予沈阳焦煤。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与沈阳焦煤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等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关于2017年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三、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1、董事候选人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3日
附件1:
红阳能源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林守信:男,1956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任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05年5月至今,任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5年6月15日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德辉:男,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生学历。2002.06-2006.09 担任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2006.09-2010.10担任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2010.10-2013.06担任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13.06至今,任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2016.01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兴东: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政工师,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2005.11-2007.12 任沈煤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2007.12-2010.08任沈煤集团副总经济师兼销售公司总经理;2010.08-2011.04 任沈煤集团副总经理;2011.04至今,任沈煤集团副董事长、沈阳焦煤党委书记;2015.11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16.01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陶明印:男, 1964年出生, 中共党员,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2004.12-2005.08 任沈煤集团副总工程师兼科协办公室主任;2005.08-2009.08 任沈煤集团林盛煤矿矿长;2009.08-2013.04 任沈煤集团总经理助理、山西晋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3.04-2014.09任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09至今,任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11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16.01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蔡成维:男,1969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信聚信(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9.04至今,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部高级经理、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职工监事、副总经理;2014.04-2016.04,中信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5.06-2016.04,中信聚信(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10至今,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2016.04至今,中信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04至今,中信聚信(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7.02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于苓:女,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2008.9-2011.4,任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任;2011.4-2012.12,任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任、纪委书记;2012.12-2012.12,任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工会主任、纪委书记;2012.12-2013.1,任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纪委书纪;2013.1-2014.7,任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2014.7至今,任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6.11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敏:女,1969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1996年4月至2009年10月,任辽宁捷信咨询机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主任评估师;2009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4年至今,任辽宁捷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2015年至今,任辽宁恺傲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起任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04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克实:男,1966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学历,高级会计师、教授、注册税务师,2005年1月至2013年7月,任北京航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事业部总监及总会计师;2013年7月至今,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2015.06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崔万田:男,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大学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辽宁省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研究中心特聘教授、中央民族大学信仰与企业家精神中心主任,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副理事长、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理事长,爱梦成真基金会 发起人。主要工作经历为:1998年10月至2000年10月任美国Dell计算机公司东北区总经理;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任中国惠普公司东北区行业经理;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工作于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工作于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07年3月起任辽宁大学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2016.01至今,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提名王敏、崔万田、朱克实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辽宁红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23日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敏
2017年4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崔万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崔万田
2017年4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克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克实
2017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7-032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23日在沈煤宾馆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樊金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与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6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173,615,684.63元人民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2,157,399.58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1,332,962,077股,因公司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履行重组承诺,于2017年1月10日完成了所持“红阳能源”1,553,142股股份回购注销(详见临2016-052公告),因此,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331,408,935股,公司拟以此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采取“派发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总计53,256,357.4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控股股东沈煤集团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关联监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年度报告正文以及财务报告进行了审核,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煤集团”)和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锦天投资”)、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锦瑞投资”)、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锦强投资”)提名,以下2人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沈煤集团提名:樊金汉;
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联合提名:方志仁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举,郭学文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候选人。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4月23日
附:红阳能源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樊金汉,男,现年57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任沈阳矿务局红阳三矿总会计师;2001年4月至2003年3月,任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2003年3月至今,任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2005年6月15日至今,任红阳能源董事。
郭学文:男,现年54岁,中共党员,中级政工师,在职研究生学历。1994.11-1997.10任沈阳矿务局党办调研科副科长;1997.11-2000.11任沈阳矿务局局办调研科科长;2000.11-2011.5任沈煤集团企管处处长;2011.5至今任沈阳焦煤企管处处长、企管部部长。
方志仁:男,现年42岁,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高级会计师。1999年9月-2002年5月,任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员、审计员、高级审计员;2002年10月-2005年4月,任北京芯网拓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5年5月-2010年5月,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副经理;2010年5月-2017年3月,任中信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2017年3月至今,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3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8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沈煤宾馆会议室(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北一路)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8日
至2017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年 4 月 2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7、8、9、10、12、13、14、1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限售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股东授权代表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授权委托书,于2017年5月12日(周五)上午9:00-10:30,下午2:00-3:3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按上述要求通过信件、传真办理登记手续,在参加会议时补交登记资料原件。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田英东王莉
联系电话:024-86131586 传真:024-86801050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6-6号启运大厦4F
邮政编码:110031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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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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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7-034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煤集团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保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的相关期间内(以下简称“相关期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申请的银行授信总额度为265亿元,其中203亿元拟由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提供担保。
在上述总额度及相关期间的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文件、协议(包括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将不再对具体担保另行审议。
如发生超过预计总额度的担保,则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