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庄奎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孙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奎龙
日期 2017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02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4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五楼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庄奎龙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17,000万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化纤”)进行增资,增资款全部计入中维化纤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维化纤的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27,000万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5号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鉴于该项目建设工期较长,公司董事会同意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80,000万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进行第一次增资,增资款全部计入中石科技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石科技的注册资本由55,000.00万元增加至135,000万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5号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计划,近期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部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中石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中的3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中石科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7号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并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8号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50,573.9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4号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6号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时间:2017年5月10日下午14: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888号公司五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0日
至2017年5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会议内容: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03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4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五楼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雪庆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化纤”)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监事会同意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17,000.00万元对中维化纤进行增资,增资款全部计入中维化纤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维化纤的注册资本由10,000.00万元增加至27,000万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5号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该项目建设工期较长,本次对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监事会同意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80,000万元对中石科技进行第一次增资,增资款全部计入中石科技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石科技的注册资本由55,000.00万元增加至135,000万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5号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计划,近期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部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形。全资子公司中石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中的3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中石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中的3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中石科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7号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8号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50,573.9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4号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补充至自有资金账户,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7-006号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04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50,573.92万元
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6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鸣”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206,2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236.4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13日全部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9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替换、偿还。若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予以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新凤鸣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已于2017年4月23日出具了天健审〔2017〕4200号《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截至2017年4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50,573.92万元,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额为50,573.92万元,具体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
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超细扁平纤维深加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功能性、共聚共混改性纤维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中维化纤及中石科技将在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其增资后,完成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50,573.9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其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50,573.92万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2017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50,573.92万元的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该事项。
六、上网公告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七、备查文件
1、《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05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
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对象:全资子公司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化纤”)和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
●增资金额: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凤鸣”)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7,000.00万元和80,000万元分别对中维化纤和中石科技增资,增资完成后中维化纤、中石科技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分别用于年产4万吨超细扁平纤维深加工项目和年产45万吨功能性、共聚共混改性纤维项目。
●根据2015年6月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年产4万吨超细扁平纤维深加工项目和年产45万吨功能性、共聚共混改性纤维项目的事项,上述决议的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1月25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限延长12个月,即上述决议有效期限延长至2017年11月30日。故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中维化纤、中石科技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2017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6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206,2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236.4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13日全部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超细扁平纤维深加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化纤”)。项目总投资35,71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8,51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7,20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17,000万元。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17,000.00万元对中维化纤进行增资,增资款全部计入中维化纤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维化纤的注册资本由10,000.00万元增加至27,000万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功能性、共聚共混改性纤维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项目总投资18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48,15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1,85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180,000万元。鉴于该项目建设工期较长,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80,000万元对中石科技进行第一次增资,增资款全部计入中石科技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石科技的注册资本由55,000.00万元增加至135,000万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中维化纤成立于2001年3月30日,现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万元,公司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0%,注册地址为桐乡市洲泉镇晚村大桥南,法定代表人为郑永伟。主营业务为涤纶长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维化纤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237,068.57万元和51,793.82万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18,385.14万元。
中石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5日,现注册资本55,000万元,实收资本55,000万元,公司出资5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0%,注册地址为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南区,法定代表人为管永银。主营业务为涤纶长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石科技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259,620.19万元和60,510.22万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12,574.56万元。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以募集资金对中维化纤、中石科技增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维化纤及中石科技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334601000018800022817和8110801012701092159。公司已与全资子公司中维化纤、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全资子公司中石科技、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中维化纤、中石科技增资并分别用于年产4万吨超细扁平纤维深加工项目和年产45万吨功能性、共聚共混改性纤维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中维化纤、中石科技增资并用于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中维化纤、中石科技增资分别用于年产4万吨超细扁平纤维深加工项目和年产45万吨功能性、共聚共混改性纤维项目,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中维化纤、中石科技增资并用于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对新凤鸣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八、备查文件
1、《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九次会议决议》
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11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0日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888号公司五楼一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0日
至2017年5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2017年5月5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电话委托不予受理。
六、 其他事项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区德胜路888号 新凤鸣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513
电话:0573-88519631 传真:0573-88519639
联系人:范晓伟、吴耿敏
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07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于2017年4月23日发表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6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206,2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236.4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13日全部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石科技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其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石科技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意中石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监事会意见
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计划,近期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部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形,全资子公司中石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中的3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备查文件
1、《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08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投资品种:保本型理财产品。
●投资期限:自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6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206,2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236.4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13日全部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91号《验资报告》。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资金来源及额度
公司拟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资金可滚动使用。
2、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
3、决议有效期
该决议自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4、具体实施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投资额度范围内,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6、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标的为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7、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其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备查文件
1、《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09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6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68元,共计募集资金206,2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236.4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洲泉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公司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碧霞、尹永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10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6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68元,共计募集资金206,2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236.4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与全资子公司桐乡市中维化纤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全资子公司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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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公司全资子公司简称“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公司简称“丁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碧霞、尹永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06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6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206,2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236.4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13日全部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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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新凤鸣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确实有效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相关合同,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或采购相关部门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定期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按资金计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由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或采购相关部门填写支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门应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设备款或材料款的5个工作日内,逐笔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出等额资金到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流动资金。
4、公司财务部门须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明细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保荐代表人。
5、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中的任何资金。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相关合同,项目采购相关部门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定期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外汇的种类及额度,并按资金计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外汇支付时,由项目采购相关部门填写支付款申请单,并注明支付外汇的种类,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自有外汇付款。
3、财务部门应于办理自有外汇支付进口设备采购款项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逐笔从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出等额资金到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公司财务部门须建立使用外汇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明细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保荐代表人。
5、公司自有外汇不足以支付进口设备采购等款项的,将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资金按程序进行购汇支付。
四、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不违反银行票据及外汇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行票据及自有外汇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监事会意见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备查文件
1、《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公司代码:603225 公司简称:新凤鸣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