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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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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7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4:50时在公司总部13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补建先生主持。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378,091,733股,截止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376,348,6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0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70,459,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5,889,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729,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442%;反对5,76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29%;弃权3,849,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30%;反对5,768,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480%;弃权3,849,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690%。

 议案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216,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36%;反对5,293,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5%;弃权3,8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967%;反对5,293,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432%;弃权3,8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601%。

 议案三:《关于拟出售部分房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754,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07%;反对5,755,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4%;弃权3,8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51%;反对5,755,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249%;弃权3,838,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601%。

 三、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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