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否决议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本部大楼一楼培训教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95,177,2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2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5,157,4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2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17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蔡学恩、刘国武、金明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7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7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7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4,626,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6%;反对5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893%;反对5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16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7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16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7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2016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66,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7%;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29,809,816.82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2,039,329.36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203,932.94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234,823,899.52元,减去本年实施的2015年度对股东利润分配31,189,082.12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1,470,213.82元。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6年年末总股本891,116,6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3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分配现金31,189,082.12元,未分配利润余额210,281,131.70元结转下一年度。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7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17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99万元。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7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7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