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4月2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9,569,4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497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9,426,1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张伟杰和冯楠两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9,42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73%;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7%。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9,42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73%;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7%。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49,42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73%;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7%。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9,42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49,42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73%;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7%。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49,42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73%;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7%。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1 关于公司与罗平县锌电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杨建兴先生、喻永贤先生所持有的88,610,650股股份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60,815,47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9%;反对12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119%;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0.1605%;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5%。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 关于公司与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杨建兴先生所持有的7,125股股份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149,419,0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12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0.1605%;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5%。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3 关于公司与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贵州泛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新标先生所持有的60,807,602股股份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88,618,52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6%;反对12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6%;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0.1605%;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9%。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9,42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73%;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7%。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华一新先生、朱德良先生、蔡庆辉先生已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伟杰、冯楠
3、结论性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