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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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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2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180,406,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388,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15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4.62亿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17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0,38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2,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商晓波先生、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任德慧女士、罗元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1.1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商晓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80,388,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50,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

 11.2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商晓红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80,388,4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50,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

 11.3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万胜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80,388,4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50,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

 1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德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80,388,4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50,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

 12.2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罗元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80,388,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50,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

 上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以上人员的简历详见刊登于2017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的编号为2017-012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1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沈晓平、仰春景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胡耿武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3.1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沈晓平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80,388,4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50,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

 13.2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仰春景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80,388,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50,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

 以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以上人员的简历详见刊登于2017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的编号为2017-013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2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股东大会,新产生的董事会于当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经与会董事的共同推荐,会议由董事商晓波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选举商晓波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经公司董事会慎重考虑,以下董事组成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

 1、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商晓波先生、万胜平先生、任德慧女士(独立董事))担任,商晓波先生为主任委员。

 2、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商晓红女士、任德慧女士(独立董事)、罗元清先生(独立董事)担任,罗元清先生为主任委员。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万胜平先生、罗元清先生(独立董事)、任德慧女士(独立董事)担任,任德慧女士为主任委员。

 4、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并且其中一名董事具备会计和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万胜平先生、任德慧(独立董事、会计专业)女士、罗元清(独立董事)先生担任,任德慧女士为主任委员。

 上述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简历见附件)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王军民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万胜平先生、汪国胜先生、郝景月先生、姚洪伟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万胜平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汪国胜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汪国胜先生的有关资料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汪国胜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合肥双凤工业区

 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0551-66391725

 电子邮箱:wangguosheng0731@126.com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杨勇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吕庆荣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全面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集团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对外投资与并购重组等工作,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期满日止。其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合肥双凤工业区

 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0551-66391725

 电子邮箱:luqinrong0301@126.com

 备查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商晓波:男,出生于1974年,高中学历;湖北省人大代表、安徽省政协委员、中国钢结构协会副会长、安徽省钢结构协会监事长、安徽省浙江商会副会长、合肥市工商联执委。曾获得2006年长丰县第七届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2007年“浙商创新奖”,2008年全国“抗震救灾先进个人”、2008年安徽省十大经济人物、2010年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2012年度十大徽商领袖人物。现任本公司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0,905,500股,为公司董事商晓红的弟弟,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国胜是商晓波的姐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万胜平,男,出生于1972年,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会计师。曾任职安庆电力四维实业总公司财务部,安徽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79)财务组长。2002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696,7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商晓红:女,出生于1969年,高中学历。曾任职深圳华尔美服装有限公司。2002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商晓波的姐姐,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国胜为商晓红的妹婿,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任德慧:女,出生于1970年,2001年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2010年获得暨南大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曾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副主审、安徽华普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安徽城致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主审、安徽德信不动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73)独立董事、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现任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88)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5、罗元清:男,出生于1968年,1990年7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煤化工专业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1996年7月厦门大学科技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2007年7月美国管理技术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深圳中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副总经理,广东旭通达拍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贵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助理,深圳天利地产集团法务总监,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七届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等机构的特聘法律讲师,现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96)独立董事,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03)独立董事,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63)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6、王军民:男,出生于1965年,大专学历,工程师,注册会计师,1997年-1999年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中国科大商学院共同组织的省人才战略“MBA厂长经理”班学习。曾就职于中国芜湖华联集团任副总经理、安徽国祯药业集团任财务总监;2004年就任于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王军民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7、汪国胜:男,出生于1969年,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鸿凯建材配送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物资管理部、工业围护系统事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汪国胜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商晓波的姐夫,持有公司182,500股份;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8、郝景月:男,出生于1972年,大学学历,工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曾任职江苏新远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职位、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任设备动力部部长,2005年就任于公司,曾任本公司监事、工程管理部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郝景月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9、姚洪伟:女,出生于1979年,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合肥企业经营者人才公司培训部经理;合肥聚人高级人才顾问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事业部副总、运营管理中心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姚洪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0、吕庆荣,女,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大专学历。曾任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1、杨勇:男,出生于1977年7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工程师。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主管,2007年至今在本公司担任内部审计经理一职。杨勇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26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股东大会,新产生的监事会于当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全体监事一致推选的沈晓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一致同意选举沈晓平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其任期自本次当选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备查文件: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简历

 沈晓平:女,出生于 1980 年,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2002年至今就职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工作,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未持有公司股份,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邓烨芳的弟媳。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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