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 至2017年4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32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辉忠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4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482,3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706%。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42,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52%。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871,179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7.555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11,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14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金奂佶、薛天天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482,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482,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482,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482,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1,482,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82,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2,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482,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2,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82,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2,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金奂佶、薛天天
3.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