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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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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易国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桑增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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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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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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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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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煤炭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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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6月,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015年8月、9月、11月及12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的报告》(公司发[2015]82号)及有关材料;于2015年12月24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153768号);于2015年12月2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153768号);于2016年2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第153768号),于2016年3月1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于2016年4月1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153768号),并于2016年4月26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因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提供法律服务及聘请的保荐机构指派的保荐代表人之一离职,公司已于2016年7月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中止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查的请示》,并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第153768号)。公司已另行委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瑞银证券已指派保荐代表人王欣宇先生接替张瑾女士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之一完成后续工作。

 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恢复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查的请示》及因本次发行方案调整而修订的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并于2016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第153768号)。

 2016年11月2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公司董事王立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审慎考虑,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查,至今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受理回复文件。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详细情况,请见上述时间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6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99万元,本期由于煤炭价格较上年同期相比大幅上涨,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377.93万元,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增长,公司预计下一报告期期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累计净利润较2016年1-6月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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