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50号),核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963万股新股。2014年1月6日,宏发股份发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宏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5,533.3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2,999.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1,024.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2月26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3]00039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根据公司、公司子公司与西南证券及相关商业银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相关方签署了多份存储监管协议,按照上述规定依比例计算,公司或公司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该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专户金额的20%的,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专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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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募资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与上述各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执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已投入完成,目前剩余资金人民币1978.13元已全部转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截至2017年4月12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以上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公司子公司与西南证券及相关商业银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