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国证董办字[2016]385号),于2016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162817号),于2016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第162817号),于2016年11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天元律所”)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公司决定终止与天元律所的原有委 托事项,另行聘请新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并于 2017 年3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止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申请》(国证董办字[2017]155号)。2017年4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2817号),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2017年4月7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变更律师事务所暨恢复审核的申请》(国证董办字[2017]173号)。2017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62817号),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