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4月14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21日在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丛红先生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邵长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
聘任田长军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贾祎晶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张昭凯先生、刘军先生、周刚先生、王原先生、卫旭峰先生、郭冰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陆朝昌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中,陆朝昌先生和王原先生因在2011年时任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董事期间,华锐风电涉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于2015年11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通过学习、接受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陆朝昌先生和王原先生在公司工作多年,是公司核心管理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具有丰富的装备制造业从业经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积极作用,基于上述情况,为保持公司的业务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意聘任陆朝昌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王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卫旭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卫旭峰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411-86852187
传真:0411-86852222
邮箱:dlzg002204@dhidcw.com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华锐大厦
邮编:116013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刘永泽、戴大双、李秉祥就《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本次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3项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李慧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李慧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411-86852802
传真:0411-86852222
邮箱:dlzg002204@dhidcw.com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华锐大厦
邮编:116013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2日
附件: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1.邵长南先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现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连华锐重工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董事。未持有公司股权,除上述在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田长军先生,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工会主席,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大连海威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除上述在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陆朝昌先生,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计划财务部部长,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未持有公司股权,除担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在2011年时任华锐风电董事期间,华锐风电涉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于2015年11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除上述处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张昭凯先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部长。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刘军先生,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用减速机厂厂长、重型热处理厂厂长,大连华锐特种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大连华锐重工印度私人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大连华锐重工德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周刚先生,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学士学位,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华锐股份有限公司装卸机械制造事业部总经理,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王原先生,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学士学位,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连华锐重工印度私人有限公司常务董事。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连华锐重工德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大连大重风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在2011年时任华锐风电董事期间,华锐风电涉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于2015年11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除上述处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卫旭峰先生,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大连华锐船用曲轴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卫旭峰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9.郭冰峰先生,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重型热处理厂厂长,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营销管理部部长。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连华锐重工(宁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大连华锐重工印度私人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李慧女士,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助理经济师。曾任职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现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专员。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李慧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