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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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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徐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世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华玮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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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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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29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与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设备及工程款6,109,581.00元,并给付违约金3,382,374.00元。

 2017年3月30日,天地伟业公司收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津0111民初9184号】,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109,581.00元及违约金1,499,241.8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122.00元,由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62.00元,由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3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其他重要事项: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 徐洪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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