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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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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7-015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变更及项目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合同概述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于 2015年与江苏尼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尼克尔”)就“年处理300万吨进口资源矿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一期工程)”签订了相关设计、专利许可及PC合同,合同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8月2日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的第十五节中的“八、重大销售合同情况”。

 二、变更情况

 应原项目业主方的的要求,近日,江苏院、江苏尼克尔及山东尼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尼克尔”)签订了《尼克尔项目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原合同主体:江苏尼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合同主体:山东尼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项目地点

 原项目地点:江苏连云港

 变更为:山东临沂

 3、合同总金额

 原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46594万元

 变更为:人民币260926万元

 4、项目内容

 原项目内容:2×100万吨进口资源(红土镍矿)处理项目

 变更为:120万吨/年红土镍矿处理项目和80万吨铬矿处理项目

 截至三方协议签订之日,江苏院已按原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设计任务及设计图纸交付、专利资料交付及实施许可手续,江苏院已收到江苏尼克尔支付的98.72%的设计合同款及80%的专利许可合同款;PC合同尚未开始履行。

 三方协议约定:江苏尼克尔将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山东尼克尔,江苏尼克尔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由山东尼克尔向江苏院履行,江苏尼克尔已收到的合同成果由江苏尼克尔与山东尼克尔完成交接工作。

 目前山东尼克尔已完成项目的登记备案,取得了项目实施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批复。

 三、合同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变更主要变更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因变更项目地点及项目内容变化增长了14332万元,对公司经营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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